摘要:
根據機動車保有量和交通事故發生率等綜合分析,“電子眼”的使用對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功不可沒,然而,由于暗中執法等不規范執法因素的存在,導致“電子眼”獲取的資料在作為證據使用時遇到了法律的挑戰,同時也引發了其行政處罰實體和程序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審查之爭,這就需要公安交管部門正視“電子眼”的法律問題,在規范執法、人性化執法上做出更多努力。
道路交通“電子眼”目前在各個城市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根據相關部門的解釋,此舉旨在促使廣大機動車駕駛員自己遵守交通法規,養成良好文明的交通行為習慣,達到減少交通違法行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這樣的目的是可以得到理解的。但是,相關的糾紛也接踵而來,“電子眼”暗中執法的合法性受到廣泛質疑,作為一名律師和有車族,筆者對此問題深有感觸。
“電子眼”及“電子眼現象”
“電子眼”其實是電子警察系統的簡稱,凡是采用技術手段取代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實施監測并記錄其交通違法行為的設備簡稱為電子警察系統,其核心內容是自動監測和記錄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過程。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違法行為歸納為333種,所有這些交通違法行為都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實施取證并執法。
雖然電子警察系統最早出現在歐洲,但電子警察系統在我國使用效果最理想。這或許就是我國引導電子警察系統技術發展的根本原因,不僅緩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避免了警民矛盾的產生,所產生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十分明顯。目前,我國機動車駕駛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識滯后,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隨處可見,尤其是無證駕駛、酒后駕車、超速行駛、違法超車、疲勞駕車、不按規定讓行、不按規定會車、逆向行駛、農用車載客等違法行為極易導致交通事故,這也是我國現階段急需電子警察系統的原因之所在。
在執法實踐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上述“電子眼”獲取的證據實行了非現場執法,在這個過程中,反映比較多的問題主要有:“電子眼”的安裝位置不符合實際情況;“電子眼”罰單一刀切,使用“電子眼”執法程序不規范;違法信息不對稱;與“電子眼”配套執法的交通設施缺失或不完整;“電子眼”所產生的執法證據不足以證明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電子眼”現有技術本身尚存在一定的缺陷;“電子眼”本身沒有經過第三方檢測、認定,不符合計量標準和執法要求以及道路交通管理綜合措施不力,讓“電子眼”有失公正。
“電子眼現象”的法律問題
如前所述,電子眼的技術核心是自動監測記錄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過程,目前,產生爭議最多的電子眼應屬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機動車限速取證系統、機動車違停取證系統等,鑒于篇幅,筆者僅以上述三種系統來加以分析。
1.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
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是指在具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路段對機動車闖紅燈行為進行不間斷自動監測和記錄的設備,要求記錄機動車闖紅燈的2~3個位置信息來反映機動車闖紅燈違法過程,其中第一個位置的信息應能清晰辨別闖紅燈時間、車輛類型、紅燈信號和機動車壓在停止線的情況,第二或第三個位置的信息應能清晰辨別闖紅燈時間、車輛類型、紅燈信號和整個車身已經越過停止線的情況。機動車闖紅燈系統圖像應全面反映該機動車闖紅燈的違法過程。當機動車在紅燈相位內越過停止線,但沒有繼續向前行駛時,其行為就不屬于闖紅燈,而是越線停車,處罰力度不同。
2.機動車限速取證系統
機動車限速取證系統是指監測記錄機動車超出限速上限或低于限速下限的設備。目前大部分地區安裝的機動車限速取證系統,雖然所拍攝的車輛圖像能清晰反映被拍攝車輛的類型、顏色、車牌號碼、駕駛員特征,但無法說明車輛超出限速上限或低于限速下限行駛的違法過程、違法地點、限速值。與此同時,這種清晰反映駕駛員特征的照片可能涉及個人隱私。
3.機動車違停取證系統
對于機動車違法停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國內普遍的做法是民警手持數碼相機取證車輛圖像后貼告示書。實際上,這種做法并不可取,一方面這種車輛圖像證據不一定說明問題,另一方面管理部門的這種做法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變成一些地方濫罰款的手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人行道是禁止停車的,非機動車道上只要不影響非機動車通行是可以臨時停車的。當然,如果非機動車道上有明顯的禁停標志,那么自然不能停車。而實際上國內許多地方的非機動車道上都沒有設置禁停標志,或者只在道路的一端設禁停標志,此時所拍攝的車輛違停圖像不一定合法、合理。
從證據角度來看,一般認為,最高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四條確定了所謂的電子證據,如果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即具有證據效力。因此,“電子眼”引發的證據法律問題其實就是以“電子眼”獲取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否能被法院接受的問題。然而,即便是“電子眼”獲取的證據具有證據力,以“電子眼”獲取的證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另一個重大的問題,尤其是暗中執法獲得的證據,那就是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和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合理性問題
1.從合理性審查角度
按照現代行政法的一般理念,行政機關的行政過程中的執法手段應當正當。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F實中的一般情況是,在有明顯測速標志的路段,駕駛員公然違法駕駛的很少。這就是說,公開執法對于治理超速駕駛效果非常明顯。明知故犯,敢于公然向交警挑戰的人為數極少。交警則在暗處悄悄的進行拍攝。在這種情況下,難免不讓人懷疑是“為了罰款”而將暗中執法。這就是執法目的缺乏正當性。
行政執法的基本目的是通過執法行為規范和矯治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而不是單單進行罰款。因此,交警部門除了要科學合理設置限速標志以外,還要讓行政管理相對人知道,這條公路上全程或者哪個路段有交警測速。而不能通過交警的移動測速、暗中的方式進行威懾,讓行政管理相對人(駕駛員)時刻處于緊張之中。這樣的執法方式并不是執法為民,而是威懾群眾。這與人性化執法的要求相差甚遠。
2.從合法性審查角度
主要涉及交警部門以暗中執法獲得的資料進行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查問題。行政處罰程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時表現出來的時間和空間的形式,時間包括行為發生的順序和時限,空間包括行為進行時所表現出的方式和步驟,一個法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程序的構成,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步驟、順序、方式、時限,包括表明執法人員身份、告知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聽取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填寫處罰決定書、送達等,顯然,違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現在行政處罰程序的四個構成要件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建立克服“電子眼”問題的執法保障體系
1.確認“電子眼”的證據價值,正視“電子眼”涉及的法律問題
如前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交通安全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駕駛員給予處罰,從而在法律上確認了非現場執法的合法性,這為電子警察的發展與建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盡管電子警察記錄的圖片或圖像的證據性質和證據效力在理論和實踐中似乎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數碼照片作為行政訴訟法中的一種法定證據,其證據地位是不容質疑的。
2.嚴格規范執法,注重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對非現場執法來說,由于電子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情況只能作為違法處罰的證據,使得當場處罰成為不可能。要保證事后處罰的公開、及時告知的必要性顯得尤為重要?!凹皶r告知”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在較短時間內將違法處罰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應當在七日內告知。在事發后數十日甚至數月后才告知,那就不是“及時告知”,而是一種不依法辦事的失職行為。二是采取簡便、經濟的方式告知。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違法處罰通知,交管部門可以采取電話、短信、郵寄等方式將違法處罰信息告知違法人員,但是處罰信息告知所產生的費用不應轉嫁給違法人員,這是行政機關執法成本的一部分。
3.人性化管理,從維護交通秩序和疏導交通的角度對系統進行改造
智能化交通管理是發展趨勢,電子警察參與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改善交通、避免車輛違法、減少事故,交通管理硬件上的先進,并不代表管理理念的進步,管理思想的跟進,也需要硬件和軟件上的有機結合。部分路口信號燈沒有倒計時顯示板,導致司機在等待綠燈信號通行時,無法從倒計時顯示板上獲得信息,無法得知需要的等待時間,而且紅綠燈的變換時間和道口通行順序比較雜亂,對路口交通的影響非常明顯,紅綠燈的設置有悖于建立電子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和疏導交通的目的。另外,市區道路禁行、禁停標志標線的設置普遍存在模糊不清以及設置不合理的地方,建議在這些方面要多做調查研究,真正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管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