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7日修訂印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進一步規范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辦法》強調,基本科研業務費用于支持科研院所開展符合公益職能定位,代表學科發展方向,體現前瞻布局的自主選題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支持40歲以下青年科研人員牽頭負責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預算的30%。
對于合作研究項目,《辦法》明確,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聯合院(所)外單位共同開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經費一般不能撥至科研院所以外單位,確需外撥時應經管理咨詢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簽訂科研任務合同等。
針對科研資金的使用規范,《辦法》明確,基本科研業務費具體開支范圍由科研院所按照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院所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費),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基本科研業務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付。
《辦法》指出,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項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資金,報財政部確認為可留歸單位使用的結余資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兩年內統籌安排。
摘自《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