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辦發〔201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的部署,決定在部分地區和學校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立足基本國情,遵循教育規律,以促進公平為重點,以提高質量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實踐,大膽突破,激發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
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重大現實問題。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入手,著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努力解決深層次矛盾,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作為推進教育改革的出發點,把能否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適應經濟社會需要作為檢驗教育改革的根本標準。堅持統籌謀劃,確保改革協調有序推進。搞好總體設計,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綜合改革與專項改革相結合,著眼于事關全局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有計劃、有步驟地扎實推進,確保改革的科學性、系統性。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各地各校大膽試驗。充分考慮城鄉差別大、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把整體部署和尊重基層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學校和師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鼓勵各地各校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增強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內在動力,努力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重點任務及試點地區、學校
(一)專項改革試點。
1.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快學前教育發展。
明確政府職責,完善學前教育體制機制,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遼寧省大連市,上海市閔行區,江蘇省部分市縣,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肅省部分自治州,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探索政府舉辦和鼓勵社會力量辦園的措施和制度,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浙江省,云南省)。改革農村學前教育投入和管理體制,探索貧困地區發展學前教育途徑,改進民族地區學前雙語教育模式(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縣,貴州省畢節地區,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江蘇省,浙江省)。
2.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多種途徑解決擇校問題。
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探索城鄉教育一體化發展的有效途徑(北京市部分區縣,天津市,山西省,黑龍江省部分縣市區,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創新體制機制,實施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際交流制度,實行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學校的辦法,多種途徑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縣,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嘉善縣,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縣,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部分市區,海南省,四川省部分縣,云南省,甘肅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部分縣,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石河子市)。完善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體制機制,探索非本地戶籍常住人口隨遷子女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廣東省,云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完善寄宿制學校管理體制與機制,探索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模式(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市縣,貴州省畢節地區,甘肅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考核和評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3.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
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改進考試評價制度,探索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途徑和方法(遼寧省盤錦市,江蘇省南通市,安徽省,山東省,陜西省西安市,甘肅省部分市縣)。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改革(北京市,廣東省深圳市)。整體規劃大中小學德育課程,推進中小學德育內容、方法和機制創新,建設民族團結教育課程體系,探索建立“陽光體育運動”的長效機制(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廣西壯族自治區,甘肅省部分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普通高中多樣化、特色化發展試驗,建立創新人才培養基地,探索西部欠發達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措施和辦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陜西省,四川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研究制定義務教育質量督導評價標準,改革義務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辦法,建立中小學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機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慶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
4.改革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體制機制,創新政府、行業及社會各方分擔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機制,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遼寧省,吉林省長春市,上海市嘉定區,江蘇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重慶市,四川省德陽市,云南省部分市州)。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規范化建設,加強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探索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縣,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民族地區中等職業教育“9+3”免費試點,改革邊疆民族地區職業教育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體制,加快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貴州省畢節地區,云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職業教育工作督導體系(內蒙古自治區)。開展地方政府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綜合改革試點(北京市部分區,吉林省長春市,上海市,江蘇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東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市)。探索建立職業教育人才成長“立交橋”,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東省,甘肅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養質量。
完善教學質量標準,探索通識教育新模式,建立開放式、立體化的實踐教學體系,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安徽省,廣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北京大學等33所部屬高校,沈陽音樂學院南校區,贛南醫學院,海南大學,西藏藏醫學院,青海大學藏醫學院)。設立試點學院,開展創新人才培養試驗(北京大學等部分高校)。實施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試驗計劃(北京大學等17所部屬高校)。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深化專業學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與高等學校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體制機制(北京市,在滬部分高校及附屬醫院,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寧夏醫科大學)。探索開放大學建設模式,建立學習成果認證和“學分銀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制度,探索構建人才成長“立交橋”(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云南省,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北京市,上海市,山東省濟南市,廣東省廣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設現代大學制度。
探索高等學校分類指導、分類管理的辦法,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北京市,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廣東省,云南省)。推動建立健全大學章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北京大學等26所部屬高校)。建立健全崗位分類管理制度,推進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層學術組織形式及其運行機制(清華大學等8所部屬高校)。建立高校總會計師制度,完善高校內部財務和審計制度(黑龍江省,浙江省,廈門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長春理工大學)。改革學科建設績效評估方式,完善以質量和創新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湖南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構建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監督查處機制,健全高等學校廉政風險防范機制(黑龍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