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報》,2011年7月11日
本報記者 晁毓山報道
為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近日發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3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對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加強分類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新標準加強分類管理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這次標準修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原來的標準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也不能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真實狀況和對經濟的貢獻。”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指出。
據了解,原來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是經國務院批準,由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2月發布實施的。該標準在界定企業范圍、明確統計分類、分析中小企業情況、制定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是對各類行業在指標上采取“一刀切”。原標準對各類行業都采用職工人數、銷售收入和資產3個指標進行劃分,不能真實反映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狀況。
二是標準門檻有待調整。原標準實施至今已有8年,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部分標準門檻已與現實狀況不符,如中型企業劃型標準中,銷售收入標準上限偏低,人數標準偏高。
三是標準涵蓋的行業不全。原標準對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等行業進行了劃分,未包括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
四是缺乏微型企業標準。原標準只涉及中型和小型企業,沒有涉及微型企業,而大多數國家的企業劃型標準中都有微型企業標準。
“由于原標準存在的問題,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和行業變化,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中,小型、微型企業得不到應有的政策扶持,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不僅解決了原來標準存在的問題,而且對研究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加強分類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業分類管理、政策實施和宏觀決策。新標準覆蓋面廣、劃分細致,充分考慮了各個行業的特點,有利于建立中小企業分類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實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
二是有利于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業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科研能力總體偏低,但卻是企業中比例最大的群體,也是弱勢群體。新標準劃出了微型企業標準,有利于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以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是有利于處理好提供勞動生產率和解決就業的問題。大型、中型企業勞動生產率較高,小型和微型企業是勞動力就業的主體,通過修訂劃型標準,有利于現階段在兼顧勞動生產率的同時解決勞動力就業問題。
四是便于與國際接軌。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均有微型企業劃分,新標準明確微型企業有利于與國際接軌。
小微企業將成扶持重點
“新標準為財政和稅收政策出臺提供了配套依據和基礎,特別是從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角度,對財政如何補貼、稅收如何減免提供了依據。”業內專家表示。
據悉,此次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修訂是我國歷史上的第8次,也是涉及面最廣、行業覆蓋面最寬、劃型較全的一次。
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這次標準修訂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點就是參照一些國家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在中型和小型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微型企業標準。如工業企業,微型企業為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其他行業大多是10人以下為微型企業。標準的這一細分,不僅有利于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管理,也使我國企業標準的類型更加完善,與世界主要國家對微型企業的界定大體一致。
標準的行業覆蓋面廣。除金融、教育、衛生、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外,新標準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涉及到84個行業大類、362個行業中類和859個行業小類。
指標選取注重靈活性。《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數、銷售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新標準結合行業的具體情況,突出3個特點:一是簡化了指標。從原標準的3個簡化為2個或1個。如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采用了從業人員、營業收入2個指標。二是不同行業指標有所不同,注意結合行業特點,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如建筑業職工人數受項目或季節影響,人員變動起伏較大,新標準取消了原標準采用的職工人數指標,采用能夠反映行業實際的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指標。三是與現有制度相銜接,便于實際操作。原標準的銷售收入指標新標準中按現行財務要求統一為營業收入指標,同時新標準的指標由原來的3個減少到2個或1個,有利于標準出臺后的實施,有利于對企業規模的認定,實際操作性更強。
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參照執行范圍。個體工商戶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個體工商戶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不是企業。但考慮到個體工商戶按規模應為小型或微型企業范疇,且數量大、就業人數多,為促進個體工商戶的發展,發揮其在解決社會就業中的重要作用,新標準將個體工商戶納入標準范圍,參照新標準執行。
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長期堅持的重要方針。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如2003年國家頒布施行了《中小企業促進法》,2005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2009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隨著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出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逐步改善。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新標準將企業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將成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點。國家將對小型和微型企業著重從優化發展環境,進一步研究出臺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務等方面加大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