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科技計劃課題任務書、課題預算書,外撥經費合同或協議、外撥經費預算書(如被審計課題為子課題,需提供
子課題任務書及相應預算書);
2.課題執行情況簡要說明(主要介紹課題是否按任務書正常執行,研究內容和任務是否有重大變化,是否發生相關管理
辦法中需要報批的重大事項);
3.被審計單位關于該被審計課題經費會計核算明細賬及相關會計憑證;
4.采購大額設備、大宗材料的合同,量大價高的測試化驗加工服務合同及測試報告,以及其他大額支出的合同或協議;
5.課題專項經費購置的設備清單;
6.參加該課題研究工作的課題組全體成員名單及其在該課題組任務分工情況;
7.被審計單位基本財務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以及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等;
8.會計師事務所要求提供的與該被審計課題經費支出相關的其他資料。
注:提供的財務資料加蓋單位財務章,其他資料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