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問答之一
如何理解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國信辦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電子政務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特點和問題,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編制而成的我國第一部針對信息化工程提出的系統性管理規范,也是今后一個時期從事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部門和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的法規性文件。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問答之二
為什么要出臺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出臺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首先是扎實推進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發布后,我國政務信息化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作用日益顯著,已經步入了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的發展階段。但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電子政務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需要通過制定管理辦法來明確立項規則,強化項目管理,約束政府投資行為,遏制盲目建設風潮。
其次,是規范審批程序和要求的需要。項目審批時間過長是目前項目建設單位普遍反映的突出問題,通過研究,我們發現最主要的是項目建設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符合審批要求的立項或可研報告,許多時間被用在對項目方案的反復討論、調整和修改中。這其中雖有申報部門缺乏項目組織經驗,申報、審批部門間缺少有效溝通等方面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規則不清、程序不明造成的。因此,有效解決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時間長的矛盾,必須從制定管理辦法、規范審批程序、明晰審批規則、改善審批服務這一關鍵環節入手。
第三,是強化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的需要。電子政務工程與傳統基礎設施項目有著完全不同的建設管理特點和規律。電子政務工程從任務提出到建設、營運,目前均為同一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后能否發揮應有效益,取決于政務需求的挖掘深度和現行法規、管理體制對系統的支持程度。因此,需要有比普通基建項目更嚴格的制約和管理機制,做好立項前的咨詢服務尤其重要。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問答之三
目前我國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全國電子政務大檢查發現了一些我國電子政務工程建設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主要包括:不少政務部門對電子政務的本質及其全局性、創新性和漸進性的認識不足,重建設輕應用、重技術輕管理,盲目建設、互相攀比、貪大求洋的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個別部門把信息化當成了固化職能分工、拓展工作范圍的手段,把目前政府機構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的矛盾又搬到了網絡空間,并用信息化手段加以固化,這些都是造成當前電子政務項目重復投資、重復建設,設施利用率不高、投資效益低下等問題的重要原因。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問答之四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九章三十八條,主要是對國家電子政務工程的項目審批管理、建設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驗收評價管理、運行管理等重要環節的程序和管理進行規范,對項目建設主體和審理、監管部門的責任、權力做出明確規定。管理辦法有四個附件,均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操作性規定,包括:項目建議書編制大綱、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初步設計及概算報告編制大綱、項目驗收大綱。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問答之五
出臺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目的
出臺管理辦法力求通過對重要環節的嚴格把握,對需求分析、資源共享、招標投標等關鍵點實行有效控制,努力做到需求不清的項目不批,貪大求洋的項目不批,做不到互聯共享的項目不批,提高電子政務工程質量,發揮國家投資效益,實現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的總體目標。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問答之六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的一些重要問題
1、關于審批程序的問題
電子政務工程屬政府直接投資項目,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這類項目總體上應從規范審批程序角度做出嚴格規定。即: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要嚴格履行立項、可研、初設三道審批程序,為降低政府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把牢審批關;要堅持三個審批環節都要有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論證制度,目的是提高政府信息化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同時,對一些中央要求急辦且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按簡化程序處理。比如對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電子政務項目可考慮只審批可研(代建議書)和初設。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采取中央整體批復立項,中央、地方分別編制、分頭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做法。
2、關于加強立項前期工作的問題
當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普遍存在需求分析不到位、系統邊界不清晰、總體架構不合理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從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審理質量和審批效率出發,管理辦法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先開展充分的需求分析研究工作,并按要求編制需求分析報告,報項目審批部門送專家組咨詢提出意見,為項目建議書編制奠定扎實基礎。需求分析報告和專家組的咨詢意見將作為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重要參考。
3、關于電子政務項目招標采購的法律依據問題
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項目建設中的采購行為,招投標法則明確了采購中應遵從的行為規則,都是本管理辦法應貫徹執行的。因此管理辦法中將招標采購問題規定為“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此項規定有三層含意:一是電子政務工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項目建設所必須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所以無論采購主體是誰,均應執行國家對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二是采購中的招標、投標應按照國家招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三是應優先購買本國貨物、服務和工程。
4、關于電子政務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問題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時,許多部門都反映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在研究確定方案的前期,需要開展需求分析、梳理業務流程、制定標準規范、確定建設方案,但這些工作沒有經費支持。因此,攤派、擠占、挪用等違規使用資金現象時有發生,希望管理辦法對項目前期經費做出規定。對此在辦法中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可在立項或可研批復后根據需要申請項目前期工作費用,前期費用將納入項目的總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