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競報 2007年12月27日
今后,市民若想將自己的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應提交包括居委會或業委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證明文件在內的三類文件和證件,否則,工商部門將不予辦理登記注冊。
昨天,市工商局出臺了《關于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了本市住宅辦企業的所需條件。
“此次出臺的意見一方面是回應了物權法中關于民宅商用的規定,另外也首次引入居民自治的原則。”市工商局注冊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之前市民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改變房產證的用途,而今后只需提供相關材料,并征得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和居委會或業委會提供的證明即可。
《意見》還規定,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五類經營。
此外,為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意見》還規定,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縣政府批準,授權當地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人持 《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
民宅商用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住所使用證明;
由申請人簽署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而作出承諾的《住所登記表》。其承諾內容應當是: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服從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民宅商用不得從事五類經營
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范圍
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
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筑物。
農村地區的建筑物。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
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