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完善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的工作機制,凸顯了“權力制約與監督”這一政改指向
3月21日,新一屆政府的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國務院工作規則》,接受本刊采訪的有關專家分析,這是我國進一步規范權力運行的重要舉措。
“與此一脈相承,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之后,中央不久前推出了一系列完善領導班子工作機制的重要舉措”,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副院長劉春教授說,“其目的都是堅持民主集中制,規范權力運行,完善決策機制和權力制約監督制度,也是推進我國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受訪專家分析,地方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領導班子職數有所減少,全委會組成人數有所增加,這從組織上為進一步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創造了條件。新的中央精神出臺后,各地將結合實際陸續推出實施細則。
反對和防止個人專斷
十六屆四中全會以來各地黨委推進了領導班子配備改革。與此相配套,在日常運行中,中央要求黨委常委會嚴格實行集體領導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執行常委會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劉春認為,中央這一要求,凸顯了“權力制約”這一政治建設的重要指向。
他分析,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既體現了推進黨內民主的要求,也是完善權力制約監督制度的要求。
比如,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凡涉及本地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經常工作的重要事項,必須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和少數人無權作出決定。其中的“個人”無疑就是指“一把手”,“少數人”也明確指向了黨委主要領導干部。
再如,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之前,應當進行充分的醞釀,但同時,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會決策。黨內專家分析,其中的“醞釀”主要指書記與其他常委之間的一對一的個體溝通。通過對“醞釀”效力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從而封死了脫離會議、脫離集體決策的平臺,以“個別醞釀”代替常委會集體決策的“口子”。
劉春分析,按照中央要求,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項,要經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后,向常委會提名,為常委會決定干部任免做準備。這是針對過去“小圈子研究干部”的積習,再次強調了惟有常委會才有干部人事任免的“法定”決定權。
這些要求都是針對“權力過分集中”這一痼疾。長期以來在權力的實際運行中,一直存在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制約監督難,決策事項和決策主體模糊等問題。在一些黨委的實際運行中,也往往按照書記意圖作出決定,以致出現“啞巴常委”的怪現象。
此前,中央已有對“三重一大”決策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規定,但在一些地方,仍沒有按照程序通過常委會討論,而是由書記或少數人決策。
劉春教授說,在上海社保案中,陳良宇一人挪用32億元大額資金,如果這個事項上了常委會,那是不可能通過的。“這個教訓太深刻了,扎緊常委會集體決策的這個口子,對于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預防和打擊腐敗,非常之重要”。
長期從事黨建研究的中央黨校葉篤初教授也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問題就是權力的劃分,權力不應屬于個人或少數人,而應屬于集體。因此,在對地方黨委權力運行的規范中,首要的就是反對和防止個人專斷,“嚴格實行集體領導制度”。
據了解,各地方有關探索已開始。比如完善全委會決策表決制度,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實行票決制。
受訪專家分析,今后,地方的各類探索均將依照中央整體要求進行規范。
進一步明確常委會職權
中央近年強調“三重一大”制度,指重大事項的決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劉春說,“三重一大”的內容要根據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的新情況繼續細化,以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比如有關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建議;重大立法事項;有關政府預算的建議;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黨委管理的干部嚴重違紀問題的處理;同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請示的重大問題等,都應納入常委會集體決策范疇。
此前,副書記職數較多,客觀上存在書記辦公會超越常委會決策的現象。常委會究竟該決策哪些事情,一直沒有一定的規范。同時,“三重一大”規定本身較為原則,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值得關注的是,同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請示的重大問題,列入需要必須由常委會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這涉及黨、政、群、社會組織之間的職權分工問題。劉春教授認為,做到這一點,表明中央在制度上考慮到了地方黨委和其他機構的權限格局問題,“這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同時,葉篤初教授指出,不同層級的黨委所面臨的具體事務和情況不同,比如省級黨委有涉及財稅、高等教育、立法等方面的職能,這與縣級黨委所面對的情況就有很大差異。因此各級黨委還有必要根據自己的職能,將這些事項進一步細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此外,對于專職副書記定位不準的問題,中央也有明確回應,即主要職責是協助書記抓好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常委分工負責有關工作,也可以受書記委托處理黨委相關事宜。
領導班子配備改革之后,黨委班子“一正兩副”模式清晰。但由于專職副書記是一個嶄新的崗位,在實踐中分工有虛有實,還需要統一的規范。有的地方專職副書記沿用原來的分工,有的地方則只分管黨務群團工作,有的負責農村工作,還有少數縣級黨委專職副書記兼任政法委書記或紀委書記的情況。
劉春教授說,按照中央精神,專職副書記的主要職責就是抓好黨建,黨務、黨風、群團、黨校等都屬于其職權范圍。但在實踐中還需要繼續磨合、協調,探索出更好地協助書記做好工作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