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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地方黨委內部權力運行中,“書記辦公會”占有重要的決策分量。而在新的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常委會分工領導、集體決策機制被推到臺前,書記直接面對常委的“集體決策”方式,也對黨委內部行使職權的程序、步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會前的協調、溝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中央也有所規范。
對權力運行設置“前置程序”。比如,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之前,應當進行充分的醞釀。再如,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項,要經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后,向常委會提名。這都屬于“前置程序”。
劉春指出,這樣的“前置程序”,主要是避免“一把手”在常委會上臨時動議一些重要事項,比如臨時提名任免干部,搞突然襲擊,是從程序上防止個人專斷。此外,對干部人事任免的“共同醞釀”程序,也要求書記和相關常委一起碰頭,共同交換意見,減少了人事醞釀的隨意性。
建立健全常委會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常委會內部經常性溝通。以往,“書記辦公會”是書記與常委會之間溝通的一個緩沖區,書記通常先與副書記交換意見,然后再由副書記去做其他常委的溝通工作,降低了書記“集中”常委會決策意志的難度。“書記辦公會”取消后,書記與常委之間的溝通要更加直接、頻繁。
劉春認為,這種溝通可以通過召開常委會例會、專題辦公會、常委定期向常委會和書記匯報分管工作以及常委述職等方式。
他介紹,常委會例會和專題辦公會是此前就有的形式,其功能由于書記辦公會存在而被弱化了;“定期匯報工作”,在一些地方不能一以貫之地規范堅持;“述職”是向常委會述職,還是向全委會述職,還是向書記個人述職,也缺乏一定之規。
葉篤初教授說,我們并非沒有會議制度和溝通方式,但多是停留在紙上。個人或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出現腐敗等問題,固然與其個人作風等有關,但主要還是源于體制和機制在設計上不周密,程序在執行上不嚴格。
劉春認為,前述種種溝通形式可以看作是地方黨委常委會的組織機制轉型后的過渡方式,是用“新”的溝通方式來解決老的溝通方式取消之后的銜接問題,主要目的就是增強書記和常委之間有效的制度化溝通。
受訪有關專家指出,中央對完善地方黨委工作機制的有關精神,致力于解決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工作機制中出現的“提高運行效率、擴大黨內民主”等“當務之急”,促使地方黨委權力運行更加規范化和民主化,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組織和制度的支撐。
同時,“權力制約與監督”的核心要求也指明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價值取向。作為我國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地方黨委工作機制的改革,也將依照具體國情和時代的要求,循序漸進地不斷調整和完善。(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楊琳)
來源: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