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規范和加強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牽頭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并具有國際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企業兩年內(指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七)已認定為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兩年以上。
(八)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二)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五)依據初評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商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進口稅收稅式支出的總體原則及年度方案、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已是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且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作為該企業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對認定結果(含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九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頒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十條 依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四)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數據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15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評價材料一式三份)。
(三)數據核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四)數據計算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對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三)。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頒布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頒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應予調整,其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集團公司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不再單獨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將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調整與撤銷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國家認定;已是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撤銷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國家認定。
第十九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國家認定。
第二十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相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各直屬海關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
業和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走私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海關總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稅務部門每年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具體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將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優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停止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一年(從發布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對企業更名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公告一次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二十七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含分中心)根據《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2007]第44號令),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國家認定企
業技術中心的異地分支機構需滿足第五條第八款,并經核準后方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專項、科技部通過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專項計劃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資金支持,以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促進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九條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每年要填報《享受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情況表》(見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報各主管部門及省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及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后于2月底前分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部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2005年發布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第30號令)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含異地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2、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4、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始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等。
5、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6、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人才培養情況。
7、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的推薦意見。
附件二: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項目一覽表(B107-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表(B107-2)。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后提交。
2、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3、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并填報。
4、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外部專家、對外合作項目、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發明專利、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認證實驗室、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三、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報告年度:指評價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指明,均為報告年度。(T-1)年指報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業營業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應該列入會計合并報表范圍的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經按合并報表原則處理后的合并營業收入。包括工業性企業產品銷售收入、房地產與旅游酒店服務等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
3、企業利潤總額: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虧損以“-”號表示)。包括企業的營業利潤補貼收入,各種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4、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指企業銷售產成品、試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總額。
5、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指企業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稅金后的余額。
6、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指企業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列入技術開發的經費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資金實際用于科技活動的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支出和歸還貸款支出。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指企業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單位的經費。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原材料費、贖買自制設備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動經費外部支出: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7、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指在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以及這三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的支出。
8、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指企業立項并開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當年)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科技項目,包括當年完成、年內仍在進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開發項目的性質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指研究開發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術開發項目數。
10、對外合作項目數:指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業聯合開展的科技項目數。
11、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期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的組成部分,計算口徑與產品銷售收入一致。新產品即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
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新產品包括全新型新產品和重大改進型新產品二大類。
全新型新產品:指與以前制造的產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術設計和材料三者都有顯著變化的產品。這些創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術,也可以基于組合現有技術新的應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識的應用。
重大改進型新產品:指在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產品性能得到顯著提高或者重大改進的產品。若產品的改變僅僅是在美學上(外觀、顏色、圖案設計、包裝等)的改變及技術上的較小的變化,屬于產品差異,不作為新產品統計。
12、新產品銷售利潤:指企業銷售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
13、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指年末整個企業用于科研、技術開發的儀器、科研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的原值(帳面原值)。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包括技術開發儀器、技術開發設備、技術開發檢測設備、中間試驗設備等。
14、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指企業出口自己生產的自有品牌的產品和向國外出口技術所收入的外匯。
15、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冊職工人數。
16、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企業在冊全部職工一年的貨幣收入的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貨幣收入的總和。
17、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指企業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10%(不含)以下的人員不統計。
(1)直接從事(或參與)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企業所屬的技術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它輔助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組(攻關小組)的人員。
(2)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企業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科研管理處、部、科等)的工作人員,直接為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保衛、醫療保健、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間接服務人員。
18、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及這類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19、技術中心職工人數:在技術中心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從業人員年平均數。包括技術中心科研開發人員、直接管理人員和直接為其服務的人員等。
20、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指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內、海外地區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培訓的費用總支出。
21、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指技術中心在冊全體工作人員的年貨幣總收入,包括工資、福利費、獎金、政策補貼、項目提成等各項收入的總和。
22、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者享受國家、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家的人員數。
23、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24、來技術中心從事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 0.5人月。 16
25、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指技術中心在港澳臺地區及國外設立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開發機構數量。
26、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指技術中心與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業聯合設立的以科研開發設計為目的的組織機構數量。
27、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家部門和國際組織認定認證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測中心的數量。
28、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指企業完成(結題)的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之和。
29、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專利權屬、經國內外專利機構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全部發明專利件數。
30、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1、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企業報告年度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與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33、企業獲得的馳名商標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評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數(含國際馳名商標數)。
34、企業獲得的中國名牌產品數:指企業擁有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評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數。
35、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總數。
附件三: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及評價基本要求
二、行業系數
有關說明:
1、由于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行業系數只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3、行業系數表中的其他行業指農業、服務業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煙草、電力、電信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兩項指標按滿分的60%計算。
4、輕工Ⅰ為家電行業,輕工Ⅱ為輕工的其他行業。
三、指標體系的完善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各行業技術創新的實際狀況和政府的宏觀政策導向對評價指標、行業系數等進行必要的調整。
四、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50人。
3、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附件四: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提綱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評價需要提交年度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調整,年度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涉及企業秘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三、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內部組織設置與調整、下屬企業組織設置、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投入制度及執行情況等)、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之間、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情況)、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四、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年度重點創新項目的實施效果、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等創新情況。
五、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附件五:
享受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
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情況表
一、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稱:
二、獲得國家認定時間:
三、技術中心重點研究領域:
四、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統計:
五、有關問題說明: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蓋章)
注:此表為享受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政策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金額統計表,享受其他優惠政策進口產品免稅額不在統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