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財政體制改革是最早的改革措施之一,可不可以說,財政體制是改革的突破口,財政改革是整體改革的先導?財政體制改革與整體改革之間的是什么關系?
賈康: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只有改革才有出路”成為主導性的觀點,可是問題堆積如山,改革從何改起,找不到任何現成答案。當時面臨“突破口”的選擇,主要有三項:一是農村改革,二是建立經濟特區,三是實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經過一段時間醞釀,在全國絕大部分省、自治區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體制(當時京、津、滬三個直轄市仍延續“收支掛鉤,總額分成,一年一定”體制)。
財政是否應該成為改革的突破口,當時也有爭論,時任世行駐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的林重庚先生就曾表示:中國的宏觀管理體制改革其實不應從財政開始,而應從計劃開始,這樣就容易把改革的內在關系理順。對此,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中國改革之初的現實條件下,由指令性計劃維系著運轉的社會再生產這部前行車輛,是無法“停車檢修”的。強行停車做大修,各方面接受不了,就要出亂子。在又要保證國民經濟的基本運轉,又要啟動模式轉換的條件下,只有先從財力增量的分配格局調整入手,向地方政府放權,才能使傳統的體制有所松動,為以后計劃、物價、工資、企業等方面的改革提供空間。應該說,分權在宏觀層面是從財政作為突破口開始的,從1980年財政“分灶吃飯”到1984年打開“突破口”之后的種種安排,為其后啟動城市改革和宏觀、微觀配套改革準備了條件。
《21世紀》:1980年的“劃分收支、分級包干”與改革之前的權利下放有很多相似之處。改革之前的分權常常導致經濟混亂,但1980年的改革卻沒有導致同樣的結果,原因是什么?為什么1980年之后的財政改革成果能夠穩固下來?
賈康:1980年,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又一次下放權利,并按照經濟管理體制規定的隸屬關系,明確劃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支范圍,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財政向地方下放之后,在企業層次上先后進行了企業基金制和企業利潤留成制的改革試驗,又進行了兩步利改稅,試圖通過放權讓利和規范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使企業成為權責利結合的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由于思想路線和經濟建設的指導方針在“撥亂反正”后回到了實事求是的正確基點上,其他方面的改革也明智地漸進展開,“分灶吃飯”的財政改革才得到了較好的推進。
《21世紀》:1985年和1988年的財政體制改革做了一些調整,但還是“財政包干”,“包干”的財政體制對改革有哪些方面的影響?
賈康:在實行稱為“包干”的財政體制改革的同時,不僅調整了財政的預算管理,也在其它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如調整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擴大企業留利和更新改造資金規模并對國有企業也開征所得稅;形成多稅種配合發揮作用的復合稅制;改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改革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與財務制度,強化支出約束機制等。但是,“分灶吃飯”框架內的財政包干制卻始終未能消除傳統體制弊病的癥結,因為這種包干仍屬“行政性分權”,是從原來的“條條為主”改變到“塊塊為主”,各級政府始終熱衷于多辦“自己的企業”和對“自己的企業”過多干預,使放權難以真正放到企業。并且,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復建設、地區封鎖、市場分割。
此外,地方和中央對上解或補助數額“討價還價”,各地都傾向于增加支出基數,壓縮收入基數,提高分成比例。同時,預算支出雖“分級包干”,但在許多具體事項上不能劃清范圍,結果“包而不干”,最后矛盾集中反映到中央財政,造成“打破了統收,卻實際并未打破統支”的困難局面,中央日子過不去,又反過來向地方財政尋求財力,“分灶”之后,調整基數與讓地方“做貢獻”的做法屢屢發生。國家財力分散,中央財政本級組織的收入不能滿足本級支出的需要,必須依靠地方財政的收入上解來平衡中央級收支,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調控能力弱化和中央財政的被動局面,宏觀政策意圖的貫徹很難得到充分的財力保證。
《21世紀》:1980年代之后,地方的談判能力似乎大大增強,財政體制改革更加顧及地方利益,這特別明顯地體現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中,保留了之前地方的一塊既得利益,使得分稅制改革不夠徹底。
賈康:是的。改革的成本或代價,表現出非常明顯的“棘輪效應”,即每當財力的支持、扶助和政策的優惠形成地方的既得利益后,便只能順向調增,不能逆向調減。因此,每當某項改革措施出臺,都要伴隨財政或中央財政“讓一塊”“好處”,承包、稅利分流、分稅制等等,概莫能外。各方既得利益的剛性,與改革所內含的調整利益格局的要求發生著極大的抵觸,因而可用的調整方式,基本上只剩下了緩慢的增量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