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科技日報
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我國迅速反應,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并研究編制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簡稱“核安全規劃”)。今年5月31日,綜合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規劃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
檢查報告顯示,我國核設施安全總體上是有保障的。由于與日本福島核電廠所處廠址條件不同,我國核設施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可能性極低。同時報告指出,我國核設施在應對引發福島核事故類似的極端自然災害事件時,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國家核安全局等部門已制定短、中、長期規劃,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設施按期完成相應改進工作。目前相關改進工作進展順利,一些短期項目已經完成,中長期項目正在按計劃開展。
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我國早在核電發展之初就開始建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包括輻射環境質量監測、核設施外圍環境監測和核事故應急監測。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核設施周邊輻射劑量及放射性排放遠低于國家標準限值,核電廠放射性廢氣、廢液排放不到排放限值的1%,放射性固體廢物產生量僅為設計值的幾分之一。核電廠正常運行期間,對周圍公眾個人最大年有效劑量是國家標準的萬分之幾,不到天然本底輻射水平的萬分之一,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始終保持在天然本底漲落范圍之內。
我國核設施總體具備嚴重事故預防、緩解能力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2011年3月—12月,國家核安全局、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對全國15臺運行核電機組、26臺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這次核安全檢查是福島核事故后對我國核設施進行的一次安全再評估,其內容和深度基本與國際社會在福島核事故后開展的檢查保持一致。
該負責人介紹,本次檢查分6個階段實施:一是確定檢查重點和檢查依據,制訂檢查方案;二是各核設施營運單位根據確定的檢查方案開展自查;三是對企業自查結果進行技術評估并開展重要安全問題的再審查;四是進行現場核查和見證必要的試驗;五是開展若干重大專題研究;六是確定各核設施需要實施的改進措施及改進要求。
本次檢查主要通過方案評估、各核設施安全自查、技術審查、現場勘察、結果評估和專題研究等方式開展。來自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能源咨詢委員會、環保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保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等單位的300多名專家最后得出總體結論:我國核安全標準全面采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與國際接軌。民用核設施在選址中對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進行了充分論證。核電廠在設計、制造、建設、調試和運行等各環節均進行了有效管理,總體質量受控。
檢查報告中指出,我國運行和在建核電廠基本能夠滿足我國現行核安全法規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標準的要求,具備一定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能力,風險受控,安全有保障;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滿足我國現行核安全法規要求,風險受控,安全有保障。
據了解,我國大陸目前已投入運行的15臺核電機組,迄今未發生過國際核事件分級2級及以上的運行事件,也未發生過對人員或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據世界核運營者組織主要性能指標,我國運行核電機組普遍處于國際較好水平,部分機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些機組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