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環資[2013]1720號
2013年09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經信委):
黨的十八大做出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建設生態文明的戰略部署。發展循環經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路徑和基本方式。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國發[2013]5號)把實施循環經濟“十百千”示范行動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行動,通過創建一批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打造城市發展的升級版。為落實這一任務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創建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創建目標
(一)總體要求
按照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以提高資源產出率為目標,根據自身資源稟賦、產業結構和區域特點,實施大循環戰略,把循環經濟理念融入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發展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推行循環型生產方式和綠色生活方式,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普及綠色循環文化,通過循環發展帶動綠色發展和低碳發展,加快構建循環型社會,提高城市(縣)環境友好水平、資源節約效益和新型城鎮化質量。
(二)創建目標
到2015年,選擇100個左右城市(區、縣)開展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創建活動。創建城市(縣)的循環型生產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構建起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各主要品種廢舊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礎設施基本實現綠色化,生產系統與社會生活系統的循環化程度明顯提高,綠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濃厚的綠色循環文化氛圍,循環經濟發展長效機制基本建立,循環型社會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通過創建,各創建城市(縣)的資源產出水平提高幅度超出國家平均水平,節能減排的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優于上級政府分解指標。
二、主要任務
(一)構建循環型生產方式
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加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農村節肥節藥工作力度,提高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林業“三剩物”利用水平和水資源利用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推動產業集聚發展,加大園區循環化改造力度,加強信息化管理,擴大基礎設施共享,促進園區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優化產業帶、產業園區和基地的空間布局,鼓勵企業間、產業間建立物質流、資金流、產品鏈緊密結合的循環經濟聯合體,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間共生耦合,形成循環鏈接的產業體系。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等節能環保產業。
(二)形成循環型流通方式
科學規劃流通業布局,減少流通環節,發展多式聯運,積極發展連鎖經營、統一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提高倉儲業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約水平,建立以城市為中心的公共配送體系,優化城市配送網絡,擴大統一配送和共同配送規模。發展綠色流通業,限制高耗能、高耗材產品流通,鼓勵綠色產品采購和銷售。加強零售批發業節能環保改造,倡導開展綠色服務。建立逆向物流體系,形成網絡完善、技術先進、分揀處理良好、管理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促進分散、難回收、價值低的再生資源回收。培育租賃業、舊貨業發展。
(三)推廣普及綠色消費模式
提高全社會的節約意識,培養公眾節水、節紙、節能、節電、節糧的生活習慣,反對鋪張浪費。推廣節能節水產品、綠色照明產品、再生產品、再制造產品、循環文化創意產品以及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加大限制過度包裝、禁塑、淘汰白熾燈的力度,完成城市限粘、縣城禁實任務。引導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方式。提高綠色產品市場占有率,擴大綠色采購比例,政府機構率先垂范。
(四)推進城市建設的綠色化循環化
在城市改造和新區建設中充分體現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完善功能分區,推進城市基礎設施系統優化、集成共享。加強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優先開發空閑、廢棄、閑置土地,加強存量土地再利用,擴大城區公共綠化面積。新建城區和舊城改造同步建設再生水管網,實現雨污分流。完善建成區道路銜接度,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的通行速度和便捷程度,實施道路路燈節能改造。新建建筑嚴格落實綠色建筑標準,大力推進已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的建筑節能改造。發展分布式能源,擴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范圍。
(五)健全社會層面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建設完善分類回收、密閉運輸、集中處理、資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開展餐廚廢棄物、包裝廢棄物、園林廢棄物等城市典型廢棄物回收和資源化利用。深化生產系統和生活系統的循環鏈接。推動企業余能、余熱在生活系統的循環利用,擴大中水、城市生活污水等應用范圍,鼓勵企業生產設施協同資源化處理城市廢棄物,有條件的城市要科學規劃建設理念先進、技術領先、清潔高效的靜脈產業基地。
(六)創新發展循環經濟的體制機制
加強循環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和動員,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循環經濟統計指標體系和評價制度,搭建循環經濟技術、市場、產品等公共服務平臺和基礎數據庫。強化宣傳,建設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和綠色學校、社區,在中小學教育中普及綠色循環低碳理念。創新政策機制,基本形成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投資、財稅、價格、金融信貸等激勵政策,建立起促進循環經濟的環保監管、市場準入等“倒逼”機制。
(七)探索轉型發展模式
結合自身主體功能定位、區域經濟特點和資源環境稟賦,科學確定適應自身循環經濟發展重點,發揮區域優勢,突出地方特色,總結凝煉一批可推廣復制的城市(縣)循環經濟發展典型模式,開展提高資源產出率自愿行動,建成一批智能型社區、循環型城區、循環文化示范區以及美麗城鎮、美好鄉村,以點帶面,積極探索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途徑和措施,切實發揮循環經濟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作用。
申報城市(縣)可根據各自資源環境特點和循環經濟發展基礎,提出各具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任務,作為創建示范城市(縣)的努力方向和重要著力點。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主體
1、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的行政區可以開展示范城市創建,縣、縣級市可以開展示范縣創建。暫不接受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整體申請,設區的市及下轄縣(市)不能同時申報。
2、開展國家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資源產出率統計試點的城市(縣)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報。
(二)申報條件
1、正式出臺了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或年度推進計劃,有明確的發展循環經濟組織協調機構或機制;
2、循環經濟產業鏈條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環經濟產業或產業集聚區;
3、申請城市(縣) 屬于國家、省級循環經濟示范試點中的城市(縣)或國家循環經濟典型模式案例,實施了循環經濟重點項目,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4、“十一五”期間的資源利用水平明顯提高,超額完成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十二五”以來單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均完成年度和進度目標任務;
5、近3年未發生過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三)創建程序
1、提出申請。本著自愿的原則,由城市(縣)人民政府逐級向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聯合初審后確定推薦名單。
2、編報方案。被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推薦的城市(縣)根據《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創建實施方案編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創建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過5年。實施方案經各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
3、評審公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調研與現場核查。對通過評審的城市(縣)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批復其實施方案,并確定為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創建地區。
4、開展創建。各創建城市(縣)按照批復的創建實施方案開展創建工作,加快重點工程和項目實施。
5、驗收命名。實施方案創建期滿后2個月內,創建城市(縣)應當完成創建總結及自查報告并向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報,經審核通過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附省級部門的審核報告。提前完成創建目標且創建時間不少于3年的城市(縣),也可提出驗收申請,但應說明理由。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制定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驗收程序和標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驗收。驗收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查、問卷調查、社會公示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城市(縣),將被正式命名為“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城市(區)”、“國家循環經濟示范縣(市)”。驗收不通過的,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撤銷其創建資格。
6、定期復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對“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進行復查,并進行不定期抽查,復查或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撤消示范城市(縣)稱號。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強資金支持
示范城市(縣)創建實施方案內的建設內容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二)創新金融政策
積極落實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循環經濟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創建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用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債券。優先組織開展項目收益債券等債券創新品種試點。優先將創建地區循環經濟項目納入銀企合作范圍。鼓勵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實際為示范創建地區制定系統性融資方案,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循環經濟領域。
(三)政策先行先試
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各項創新性政策,國家將在創建地區率先試點。支持循環經濟領域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與創建地區開展深度合作。優先組織創建地區的循環經濟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發展循環經濟管理水平。各地要同步制訂推進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創建工作的具體辦法,明確相應的支持措施,一些創新政策也要在創建城市(縣)先行試點,集中各類扶持鼓勵政策,發揮政策組合拳效用,形成合力。
(四)開展宣傳表彰
國家將及時總結凝煉示范創建中的典型經驗和做法,采取媒體集中報道,制作循環經濟典型模式案例資料、召開現場會等方式進行宣傳推廣。對示范創建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表彰。
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將符合條件、基礎較好、積極性強的地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推薦。2013年,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推薦的城市、縣分別不超過1個(對于超報的地區,對其報送的實施方案均不予評審)。創建實施方案報送截止期為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