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侵占、破壞管道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成品油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移動、拆除管道的,對個人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8月1日起,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采石、蓋房、壘家畜棚圈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非法設立以石油、天然氣為原料的土煉油場(點)、小化工廠以及原油收購站(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物,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辦法》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