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59號國務院令,公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全文見本報今日三版)。這一條例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包括6章36條,旨在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條例要求,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并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介紹說,2002年公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規范和促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國務院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