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15年10月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確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培育發展新產業新動能,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科技部近日召開發布會,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規定回應了產學研金用各方的關切,著重從促進研發機構、高校技術轉移,激勵科技人員創業創新,創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三方面,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法規與知識產權處處長張杰軍表示。
對于關注度最高的“在研發和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到底有多少收益權”的問題,張杰軍表示,為激勵科技人員創業創新,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明確: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此次規定進一步明確,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要從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總額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給予獎勵,且上不封頂。這意味著,主要貢獻人員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25%作為獎勵。”張杰軍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可以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轉化科技成果而言,凈收入的25%作為對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是約束性規定。
此外,規定指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規定強調,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
“同樣作為約束性要求,規定明確:科技成果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且不應少于15個工作日;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張杰軍說。
此前,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已聯合發布《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
對于科學界反應比較多的“尚未轉化就要交重稅”的問題,張杰軍表示,規定提出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人員的支持力度,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余曉潔 胡龍江
摘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