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車聯網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網安〔2021〕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有關標準化技術組織:
車聯網是新一代網絡通信技術與汽車、電子、道路交通運輸等領域深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態。智能網聯汽車是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車、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的新一代汽車。在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車聯網安全風險日益凸顯,車聯網安全保障體系亟須健全完善。為推進實施《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加強車聯網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基本要求
(一)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各相關企業要建立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強化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加大資源保障力度,及時發現并解決安全隱患。加強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全面加強安全保護。各相關企業要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按照車聯網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加強汽車、網絡、平臺、數據等安全保護,監測、防范、及時處置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狀態,保障車聯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加強智能網聯汽車安全防護
(三)保障車輛網絡安全。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要加強整車網絡安全架構設計。加強車內系統通信安全保障,強化安全認證、分域隔離、訪問控制等措施,防范偽裝、重放、注入、拒絕服務等攻擊。加強車載信息交互系統、汽車網關、電子控制單元等關鍵設備和部件安全防護和安全檢測。加強診斷接口(OBD)、通用串行總線(USB)端口、充電端口等的訪問和權限管理。
(四)落實安全漏洞管理責任。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要落實《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有關要求,明確本企業漏洞發現、驗證、分析、修補、報告等工作程序。發現或獲知汽車產品存在漏洞后,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信息共享平臺報送漏洞信息。對需要用戶采取軟件、固件升級等措施修補漏洞的,應當及時將漏洞風險及修補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用戶,并提供必要技術支持。
三、加強車聯網網絡安全防護
(五)加強車聯網網絡設施和網絡系統安全防護能力。各相關企業要嚴格落實網絡安全分級防護要求,加強網絡設施和網絡系統資產管理,合理劃分網絡安全域,加強訪問控制管理,做好網絡邊界安全防護,采取防范木馬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車聯網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定期開展網絡安全符合性評測和風險評估,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六)保障車聯網通信安全。各相關企業要建立車聯網身份認證和安全信任機制,強化車載通信設備、路側通信設備、服務平臺等安全通信能力,采取身份認證、加密傳輸等必要的技術措施,防范通信信息偽造、數據篡改、重放攻擊等安全風險,保障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云、車與設備等場景通信安全。鼓勵相關企業、機構接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聯網安全信任根管理平臺,協同推動跨車型、跨設施、跨企業互聯互認互通。
(七)開展車聯網安全監測預警。國家加強車聯網網絡安全監測平臺建設,開展網絡安全威脅、事件的監測預警通報和安全保障服務。各相關企業要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和技術手段,對智能網聯汽車、車聯網服務平臺及聯網系統開展網絡安全相關監測,及時發現網絡安全事件或異常行為,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6個月。
(八)做好車聯網安全應急處置。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要建立網絡安全應急響應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及時處置安全威脅、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做好車聯網網絡安全防護定級備案。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要按照車聯網網絡安全防護相關標準,對所屬網絡設施和系統開展網絡安全防護定級工作,并向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備案。對新建網絡設施和系統,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網絡安全防護等級。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定級備案審核工作。
四、加強車聯網服務平臺安全防護
(十)加強平臺網絡安全管理。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智能網聯汽車、路側設備等平臺接入安全,主機、數據存儲系統等平臺設施安全,以及資源管理、服務訪問接口等平臺應用安全防護能力,防范網絡侵入、數據竊取、遠程控制等安全風險。涉及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信息服務業務等電信業務的,應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認定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要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碼檢測機構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十一)加強在線升級服務(OTA)安全和漏洞檢測評估。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要建立在線升級服務軟件包安全驗證機制,采用安全可信的軟件。開展在線升級軟件包網絡安全檢測,及時發現產品安全漏洞。加強在線升級服務安全校驗能力,采取身份認證、加密傳輸等技術措施,保障傳輸環境和執行環境的網絡安全。加強在線升級服務全過程的網絡安全監測和應急響應,定期評估網絡安全狀況,防范軟件被偽造、篡改、損毀、泄露和病毒感染等網絡安全風險。
(十二)強化應用程序安全管理。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要建立車聯網應用程序開發、上線、使用、升級等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應用程序身份鑒別、通信安全、數據保護等安全能力。加強車聯網應用程序安全檢測,及時處置安全風險,防范惡意應用程序攻擊和傳播。
五、加強數據安全保護
(十三)加強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要建立數據管理臺賬,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保護。定期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強化隱患排查整改,并向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企業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提升數據安全技術保障能力。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要采取合法、正當方式收集數據,針對數據全生命周期采取有效技術保護措施,防范數據泄露、毀損、丟失、篡改、誤用、濫用等風險。各相關企業要強化數據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升異常流動分析、違規跨境傳輸監測、安全事件追蹤溯源等水平;及時處置數據安全事件,向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較大及以上數據安全事件,并配合開展相關監督檢查,提供必要技術支持。
(十五)規范數據開發利用和共享使用。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要合理開發利用數據資源,防范在使用自動化決策技術處理數據時,侵犯用戶隱私權和知情權。明確數據共享和開發利用的安全管理和責任要求,對數據合作方數據安全保護能力進行審核評估,對數據共享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十六)強化數據出境安全管理。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車聯網服務平臺運營企業需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并向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做好數據出境備案、安全評估等工作。
六、健全安全標準體系
(十七)加快車聯網安全標準建設。加快編制車聯網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全國通信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要加快組織制定車聯網防護定級、服務平臺防護、汽車漏洞分類分級、通信交互認證、數據分類分級、事件應急響應等標準規范及相關檢測評估、認證標準。鼓勵各相關企業、社會團體制定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
來源: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