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50%,是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后規定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比例的下限。在“上不封頂”的情況下,部分高??蒲性核霈F了獎勵比例“攀比”的現象。這種“勞動競賽”的風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他單位的正常轉化工作,使科研人員產生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態。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比例為何出現“攀比”之風?是否應該制定統一具體的獎勵標準?獎勵落地過程中還面臨哪些突出問題?為此,《中國科學報》采訪了多位長期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專業人士。
科技成果轉化應不改初心
“為什么我們單位的獎勵比例沒有其他單位高?”當前,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給予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比例為70%~80%,但也有些單位將比例提高到90%以上。這使得不少科研人員開始犯嘀咕:自己的成果轉化收益因單位政策不同而“吃了虧”。
北京理工大學技術轉移中心主任陳柏強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表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初心是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的單位過于強調個人經濟利益,加上部分媒體的渲染,科技成果轉化在一定程度上儼然變成了單純的科學家發家致富問題。
他認為,應該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鼓勵廣大科研人員弘揚科學家精神,將實現科研價值作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和首要追求。
“縱觀北京理工大學近年來在成果轉化領域的一批典型案例,一個重要的共同點就是通過轉化服務國家和行業急需,而不是把個人利益放在首位?!标惏貜娬J為,“致富”是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的自然產物,而不應是實施成果轉化的出發點。
長期在科研院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秋凡(化名)告訴《中國科學報》,只規定獎勵比例下限的方式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但獎勵比例被隨意提高,甚至接近100%,與此同時,有些單位將單純提高獎勵比例當作政策突破點來宣傳,背后折射了一種攀比現象。
“實踐證明,修改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獎勵比例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提高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相比2015年之前,2016年至2018年無論是科技成果的轉讓、許可還是作價投資的數量和金額,全國范圍內均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增長。” 上海交通大學技術轉移辦公室主任劉群彥告訴《中國科學報》。
但他也指出,不考慮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前提,隨意提高獎勵標準,忽視了管理、服務機構等主體的主觀能動性,而不區分現金收益和股份收益的轉化屬性和激勵特點,也導致轉化收益“攀比性泡沫”的現象發生。
北京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中心總經理宋琪認為,短期內,極高的獎勵比例一定程度上能夠刺激、鼓勵轉移轉化;但長期如此,會傷害其他相關方的利益,導致權責利失衡。
統一標準是否可行?
針對目前存在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比例攀比的風氣,也有業內人士探討能否通過制定統一具體的獎勵標準來解決。
首都醫科大學產業經營與管理中心成果轉化部主任郜文告訴《中國科學報》,《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允許高校院所等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目前大多數北京市的高校制定了70%的獎勵標準,“如果在地區內統一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緩解攀比現象”。
宋琪表示,利益分配是經濟問題,應該以分工貢獻為基礎,適當地進行導向傾斜,目前不低于50%的標準,意在調動科學家團隊主動性。
“由于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科技創新的發展理念和政策落實情況不同,各類創新主體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的重視程度不一,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也千差萬別,因此,《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自行設定標準,有利于激發不同創新主體的創新能動性,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不同的獎勵激勵標準。”劉群彥表示。
在他看來,雖然自行制定標準會引起攀比等問題,但設定統一的獎勵標準也可能導致“一統就死”的局面。例如,不同高校的科學研究側重點差別較大,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或側重基礎研究的高校來說,更高比例的獎勵標準有利于激勵科研人員加大應用研究的力度,實現科學技術向市場應用的轉移。此外,不同類型科技成果經濟價值的實現周期不同,統一的獎勵激勵標準可能無法完全適應成果轉化的特點。
對此,劉群彥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可以采用出臺指導意見的方式,分門別類地進行獎勵激勵的指導。例如,對于理工類高校轉讓、許可類的現金收益,在完全由科研人員完成項目前提下,可以以70%的指導標準對科研人員進行獎勵激勵,同時參照技術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經費管理辦法,在單位間接經費不降低的前提下,預留部分預研經費支持科研人員持續研發;技術轉移機構有貢獻的,按照轉化成本在分配前按照服務協議支付費用(在10-30%比例區間內更為合理)。
秋凡認為,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科研單位及其相關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部門起到了關鍵作用,只有利益均衡,才是合理的獎勵,才能做大科技成果轉化的“蛋糕”。
他建議,在當前可自行設置獎勵標準的實踐基礎上,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成效進行系統調研和評估,通過實際數據制定更加合理且有利于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標準。
“設置獎勵下限,留有調整空間,有利于各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個性化方案,結合其他舉措打出‘組合拳’,實現模式和機制的創新?!标惏貜姳硎?,“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和生態體系建設仍處于發展階段,很多高校的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對政策的理解還不深入。隨著對科技成果轉化規律認識的逐漸加深,相信將會有更加符合我國實際的獎勵政策出臺,構建起多方共贏、責權利統一的良性循環。”
探索新的資產管理辦法
政策制定后更需要落實,而據記者了解,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分配在落地過程中,仍存在很多堵點和痛點。
郜文告訴記者,目前,很多高校在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分配等工作時,遇到了與學校其他部門政策相沖突的尷尬現象。一方面,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很難做到讓所有部門“吃透”;另一方面,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同部門參照的政策辦法也不盡相同。
他認為,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分配的流程應該由專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部門或機構根據單位制度確定,而不需要由多個不同的部門參與決策。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不同于其他國有資產的管理,更多具有科學研究‘階段性成果’的特征;而現階段的財務管理制度記賬、銷賬等要求,不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律?!眲⑷簭└嬖V記者。
陳柏強認為,科技成果屬于國有資產,又不同于桌椅板凳等其它傳統的國有資產,需要分類管理。為此,他建議,針對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專門制定一套技術類國有資產管理的辦法,從知識產權形態到作價投資形成股權的形態,從國有資產的處置到保值增值的考核,形成一套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專門的管理辦法。相應的,對于科技成果轉化應該是一個專業化機構的全流程貫通管理,而非多個部門各管一段,從而切實提高轉化實施效率、保障改革政策落地。
在秋凡看來,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政策存在跨機構、跨部門的制定和管理情況,政策間相沖突的情況也并不少見。不久前印發的《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解決了政策與實際操作沖突的一些問題,希望未來有更多類似多部門聯合印發的獎勵操作細則出臺。
除了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資產管理等問題,宋琪還指出其他實操過程中的困難,例如激勵是“先獎后投”還是“先投后獎”,技術轉移機構如何在高校院所建立“管理、服務、商務”三大工作體系等?!罢w上,近幾年法律政策‘松綁’力度很大、很徹底,導向非常明顯,但實際落實過程中還有很多路要走?!?/p>
來源:《中國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