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創新就是抓發展,謀創新就是謀未來。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在世界范圍內蓬勃興起,科技創新成為關鍵變量。把發展科技第一生產力、培養人才第一資源、增強創新第一動力更好結合起來,才能不斷涌現出新的產業,激發產業發展的活力,推進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
然而,當前的創新活動還存在著創新主體價值目標不同向,管理部門“越位”與“缺位”等問題,各主體在創新活動中“閉路循環”,產生了“孤島效應”,阻礙了創新的發展。因此,必須充分發揮政府職能,提高科技創新治理的科學性與有效性,建立多元、靈活多樣、因地制宜、因時而異的利益分配機制,構建創新全鏈條協同發展的“立體”網絡,推動創新蓬勃發展。
創新活動中,政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分別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政府能為創新發展提供政策與法規上的支持,發揮宏觀調控功能,優化配置科技創新資源,彌補創新的不確定性及公共市場的失靈等缺陷。企業結合技術、人才和市場需要,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合作,促進創新。高校培養人才,并承擔知識創新和轉移的職責??蒲性核峁┛萍紕撔碌膶嶒瀳鏊?,承擔公益性應用研究或面向市場的技術開發等功能。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是科技創新供需雙方互動的紐帶與技術創新成果轉移、擴散的橋梁,是技術創新成果最終能進入市場的重要渠道。
但在實際創新活動中,各創新主體之間的價值目標往往會“錯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更關注學術成果的鑒定與評獎,對成果應用關注不夠;企業則更注重經濟效益,希望以最低創新成本,創造更高價值,可能出現短視行為;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出現服務意識不強的問題,使技術供需雙方難以順暢對接和信息互通。這些創新主體之間,通常以利益導向來協調,然而因各自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核心利益差異較大,可能引發創新鏈條中斷,創新供給與需求出現錯配、脫節的情況。各創新主體間協同創新也不夠,難以產生聚合效應,不利于創新發展。
另外,制度會存在不合理之處。例如,一些政府管理部門會出現“越位”“缺位”的情況,部分創新政策相互沖突、制約,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相關科技法律或規范性文件也不健全,缺少配套機制。一些科研機構、高校的研發游離于企業之外,脫離具體的實踐,其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經費投入比例不合理,存在重學術輕應用等問題。部分企業創新投入上比例較低,對周期長、不能立竿見影的創新項目缺乏熱情,不愿承擔創新可能導致的風險。一些企業內部評價、考核與激勵機制不充分,不能激發創新活力等。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本應承擔技術轉移、科技風險投資與技術服務等職責,但目前也存在平臺尚不完善、資金流動不暢、無法高效運轉等問題,這使得創新主體要素與資源要素交互不暢,導致結構性失調。
在整合創新資源方面,當前也存在難以發揮最大化協同效應的問題。在創新過程中,如果供給、需求及推廣主體之間形成有效的直接聯結,就能形成創新主導的社會網絡。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各創新主體處于不同社會網絡,又缺乏合作平臺,協調機制不健全,難以高效協調發展。具體來講,創新過程中,企業可能對創新的市場效益持懷疑態度,給予創新的投入與資源分配不足。高校和科研院所與市場有距離,在創新中可能延誤時機。同時,技術中介發育不健全,信息交流不完全,服務的主動性還不夠。如此,各主體在創新過程中缺乏深度融合,“閉路循環”,形成了“孤島效應”。對于跨區域的主體、資源、要素的整合,共享及融合就更困難。伴隨風險投資和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科技資源共享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缺失等因素,使得創新主體之間的聯結更弱。
有鑒于此,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著力激發創新活力,需要政策、體制、管理及市場等協同發展,健全多元參與的治理體系,提升創新主體的治理能力,破除創新的“孤島效應”。
首先,要注重政策引導。在創新活動中,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提高科技創新治理的科學性與有效性,解決體制性障礙、結構性矛盾及政策“越位”“缺位”等問題,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科技創新治理體系。政府要變“管”為“放”,充分釋放各類創新主體的活力。通過資源配置、政策供給及戰略規劃等,引導各創新主體的利益目標。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財政、貨幣政策等引導,強化制度,加大財政投入、人才等的供給,將法治貫穿在創新全過程,讓規則發揮強有力的引導作用。
其次,實現創新全鏈條協同。在協同創新主體方面,要利用計劃、監督、協調等方式,理順各創新主體規范,調整不同利益主體的關系,有效協調不同主體間的目標和動機,建設自主、協同、開放的創新體系,形成多主體共同參與的治理體系。在協同創新要素方面,要推進人才、資金、技術、數據、產業及市場等創新要素流動,打通技術、創新、產業三者之間的通道,建立共享平臺體系,大力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應充分發揮市場在創新資源和要素配置上的決定性作用,以市場推動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配合,以市場需求推動創新資源向企業集聚,提升創新治理效能。
再次,激發創新活力,要創新協同治理的制度機制。建立因地制宜、因時而異的利益分配機制。這要求對各個主體的需求進行具體分析,加大激勵措施,著力激勵原創突破,建立多樣化的利益分享模式與機制。完善科技人才評價與激勵機制,通過股權等激勵方式,調動各類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另外,要構建“立體”創新社會體系。建立政府引導、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等主體為支柱,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為保障的創新社會體系。各行業、領域及地域,也應協同配合,構建立體創新社會體系。要發揮市場作用,引導資本深度參與科技創新,科技中介組織要提升服務效率、發動能力和競爭活力。通過產業鏈、信息鏈、金融鏈及政策鏈等鏈條協同推進,形成融合發展的新態勢。強化行業協會、行業組織與科技類社團的作用,充分發揮這些組織在溝通信息,聯結社會資源等方面的優勢,實現優勢互補,推進合作共贏。
最后,還應營造創新協同的良好氛圍。在政策環境方面,不斷優化科技創新治理的制度環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審批辦事流程,為科技創新系統運行提供良好的創新生態環境。在社會環境方面,構建以誠信和責任為基礎的創新生態,調動全社會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有效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形成競爭機制,營造寬容失敗的社會環境,保護創新積極性,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動能。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