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能源報
如何更有效地應對地震、海嘯之類的外部自然事件對核電站的危害?核電廠址的選擇如何以歷史數據為依據分析事故概率?如何在選址時更準確地判斷可能引發核電站潛在風險的未知因素?就我國核電工作者關心的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輻射安全專家阿貝爾·岡薩雷斯近日在2011世界核大學清華周北京培訓研討會上表示,概率分析不是頻度分析,要應用概率安全分析和貝葉斯分析等綜合研究核電站選址時面臨的問題,以提高分析評估的可信度。
國際選址規定
“核電廠的選址是為一個設施選擇一個合適廠址的過程,包括對有關設計基礎的適當評估和界定。”岡薩雷斯如此界定選址的概念。
據岡薩雷斯介紹,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核電站選址制定了相關的國際法規,《核安全公約》第17條對該公約締約方的選址做了規定,即每一個締約方應采取適當步驟,以確保制定和執行相應的程序:以便評價核設施在預定壽期內可能影響其安全與廠址有關的一切有關因素。同時,評價擬議中的核設施對個人、社會和環境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必要時,要重新評價上述兩個評價中提及的一切有關因素,以確保核設施在安全方面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此外,鄰近擬議中的核設施的締約方可能受到此設施影響,為此展開磋商,并應其要求向這些締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他們能就該核設施很可能對其自己領土的安全影響繼續進行評價和做出的估計。
此外,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所涵蓋的基本安全原則、要求及導則均涉及核電站選址問題。“其中,一般要求有三項準則,即適用于外部自然及人為誘發事件相關危害、適用于確定核裝置對所在地區潛在的效應、基于人口和應急計劃制定考慮因素。”岡薩雷斯介紹。其中,外部事件評價包括了地震和地表斷層、氣象學事件、洪水、巖土工程危害和飛機撞擊等外部人為誘發因素。
據了解,外部自然及人為誘發事件相關危害的準則規定指出,必須在廠址的所有外部自然及人為誘發事件中可能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特征方面,對建議廠址進行充分調查;必須考慮到土地利用方面可預見的重要變化,諸如擴大現有裝置和人類活動或建造高風險裝置;必須以能夠用作輸入推導與核裝置相關,危害的參數項來表示重大的自然和人為誘發因素,即應選擇或制定適當的參數來描述危害。
對所在地的潛在效應,必須考慮運行和發生事故后對放射性物質的預期釋放或可能釋放做適當評估,同時注意生物圈在積累和運輸放射性核素方面的作用。就相關數據的把握,相關準則指出,必須使用廠址特定熟路,除非無法獲得;也可使用適當的模擬技術或相關的其他地區獲得的危害進行危害確定。
“應對可使用的概率方法學予以特別考慮。而且一般采用概率危害曲線對外部事件進行概率安全評定。”岡薩雷斯指出,“適當時,必須收集所在地區有關重要自然現象或人為誘發情況及活動的發生情況和嚴重性的史前資料和記錄、歷史資料和記錄以及儀器記載資料和記錄,而且必須認真地進行可靠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