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京華時報 2007年12月27日07:50
圖為朝陽工商執法人員對一家設在住宅樓內的飾品店進行查處。
(資料圖片)本報通訊員 毛強攝
工商部門解除民宅禁商令
申請人不必再申請改變房屋用途 餐飲等五類經營活動不在解禁之列
昨天(26日),市工商局下發《關于解決無照經營場所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將住宅樓能否經商的權利交給業主。有關人士認為,這體現了《物權法》關于居民民事自治的精神。
根據該《意見》,民宅申請登記注冊經商無須再到建委等部門申請改變用途。《意見》明確規定,住宅及住宅樓底商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新政策即日起實行,并不溯及以往,已在住宅樓里經營并辦理營業執照的可繼續經營。
-政策解讀
民宅能否經商由相關業主定
規定: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須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解讀:市工商局登記注冊處處長賀慶財表示,與以前相比,住宅申請商用今后無須再到建委等部門申請改變用途,省略了一個程序。新政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民事自治的基本原則,這也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住宅樓里是否有需求,由業主來決定,而不再由政府決定。
業主同意需業委會蓋章確認
規定:《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要求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再由業委會(居委會)蓋章確認。
解讀:賀慶財表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主要指因經營受到影響的業主,如影響到其居住權等。征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有業委會的,由業委會蓋章確認,如果沒有業委會的可由居委會蓋章確認,沒有這兩個組織的將無法辦理民宅商用。業委會(居委會)應該制定相應的程序和規則。如何向申請者收費,需要與有利害關系的業主進行協商,以補償為原則。
住宅商用后拆遷按民宅補償
規定: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中,申請人要做出4項承諾,包括知悉《物權法》的規定;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要服務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解讀:賀慶財表示,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等包括一些針對經營的限制、業委會做出的規約等。此外,拆遷一般都是政府行為,將住宅作為經營場所本是特例,因此拆遷補償只能依照民宅執行,不能再索取經營用房的補償費。
臨時住所須持證明注冊經商
規定: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范圍包括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筑物;農村地區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為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臨時建設的商亭和攤點。
解讀:賀慶財表示,《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由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頒發,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它可作為生產經營的備案材料,但不能作為建筑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證明和房屋、土地拆遷賠償的依據。
-提醒
未得業主同意要受罰
市工商局表示,按照新政策,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證明并被許可后,如有業主投訴,工商會對申請人的證明材料進行立案調查。如申請人并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不遵守規定,將定為屬于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工商部門將會立案調查,并根據有關規定撤銷營業執照,以及進行相關處罰。
-居民反應
居民擔心安全問題
就民宅經商問題,記者昨天下午采訪了一些居民。家住德勝門外大街的柴先生表示,在住宅樓里經商會給居民帶來一定的不便,比如會影響居民休息,可能威脅到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但可以根據居民的需求,在居民樓底商開一些方便居民生活的小店,如理發店、便利店等。家住和平街的趙先生則表示,住宅樓里根本不應該經商,“不管賣什么,都不應該,生人太多,就沒有了安全感。”
-市場影響
新政沖擊租房市場
鏈家地產副總經理金育松表示,新政策可能會對租房市場帶來一些沖擊。由于民宅的費用較低,一些經營者會選擇租民宅經商,這有可能會導致民宅的租金提高。相應的,中低檔寫字樓的價格有可能會略有走低。但這些沖擊不會太大,畢竟要想征得有關業主的同意,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專家建議
可參考業主大會決議規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海燕表示,工商部門的新政策體現了工商帶頭遵守《物權法》、尊重業主住宅物權的思路,將行政關系回歸到民事關系,值得肯定。在方便了經商者的同時也兼顧利害業主的利益,保障了業主的權利。
徐海燕也表示,到底什么樣的業主才算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確實存在爭議,有人說是一層樓的,有人說應該是一棟樓的。她建議,可以參考業主大會決議的規則,可綜合考慮建筑面積和業主人數兩個方面。同時,經商者在經營時要注意到其他業主的利益,不能對他人造成損害,尤其在排水、通風等方面。對于多用的小區資源要給予補償,如電梯使用費、保安費用等。(記者 袁國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