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理順煤電價格關系,形成合理的電力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國務院于6月下發[2004]47號文件,電價調整后,電煤價格不分重點合同內外,均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盡快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國都證券研究中心廖曉東近期在一份研究報告中分析認為,電煤價格放開,火電類公司將面臨發電成本繼續上升的壓力,其發電業務收益空間受到擠壓,以前對于火電企業業績高增長的預期將受到抑制,火電類上市公司面臨的不確定因素增多,投資火電類上市公司的風險加大。
報告指出,電煤生產企業維持堅挺的煤價或者繼續提升電煤價格的期望強烈,而煤炭行業集團化經驗的推廣將這種潛在的價格聯盟能力實際化,使得煤炭企業的價格談判能力逐步加強,電煤生產企業推高或者維持高價位的可能性進一步現實化。按照文件精神,電煤生產企業及火力發電企業,在電煤的采購方面將按照“電煤價格不分重點合同內外,均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實際上擴張了電煤價格市場化程度和范圍,而目前電煤市場價格遠高于重點用煤企業合同價格。煤電價格的聯動機制僅僅是一個提法或者趨勢,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火電企業的上網電價上漲空間是有限的,原因在于居民或者企業用電價格不斷提價是不現實的。這必然是煤電價格聯動的瓶頸。電煤價格繼續上漲將主要由火力發電企業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