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透露,我市將對實施了4年多的《武漢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對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政策的落實通過立法予以保障。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和交通事業的發展,城市公交管理出現了—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通過修訂原《條例》予以規范;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政策的落實需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城市公交如何定位,如何建立健全財政投人機制,如何落實城市公交配套設施建設,是優先發展城市公交中亟待解決的實質性問題。
調查顯示,我市原有的公交場站設施配套嚴重不足,超過48%的公交車輛無固定場站停放;公交車已延伸到了遠城區,需要對其線路經營權管理問題予以明確等等。
據介紹,此次修改草案明確突出了城市公交的公益性,提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建立財政補貼和補償機制等內容。其中,明確要求政府加大對場站建設的投人,對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竣工、使用,未按規定配套建設公交站場設施的建設項目—律不予審批、驗收;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占用公交場站設施的,應征求市交通行政部門的意見,并按規定予以重建或者補償。
修改草案還增加了促進城鄉客運—體化的內容,規定交通行政部門要引導城市公交向農村延伸服務;原道路旅客運輸班線轉換為城市公交線路的,可授予線路經營權,納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目前,全市有上百條公交線路經營權即將屆滿,如收回重新招標,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難度,草案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對新開辟的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公交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經營者,對于競標者數量未達到招標要求或者依法需要臨時接管的線路,可以指定線路經營者。草案還明確規定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可以延續,經營者被收回線路經營權的,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線路經營招投標。
據了解,市人大常委會已將《條例》修訂作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