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措 應設能源管理崗位
《條例》規定的節能舉措包括:
一是規定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
二是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三是規定了公共機構辦公設備、空調、電梯、照明等用能系統以及網絡機房、食堂、鍋爐房等重點用能部位的運行規范。
四是規定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更新制度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公布 能源消費狀況應及時公布
王衛東說,公共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單位的能源消費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例如國家公布政府采購節能產品清單,如果公共機構在采購時沒有優先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有關單位和公眾可以通過檢舉等形式,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王衛東說,對舉報和曝光的能源浪費現象和違規行為,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責令被舉報或曝光單位提出書面匯報,并限期整改。
審計 須評估人均能耗
王衛東表示,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必須嚴格實行能源審計制度。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要求公共機構:一是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三是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四是對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以及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做出明確規定;五是實行能源審計制度。
王衛東說,能源審計是指能源審計機構對公共機構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核對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等。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