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規定青海省今后新設置探礦權除特殊規定外一律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加大市場配置資源力度,有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加快構建礦產資源勘查新機制。
《通知》指出,全省范圍內新設置探礦權,除下列情形可以審批或協議出讓外,其他一律采取市場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探礦權。這些特殊情形主要是:為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勘查項目;國家或省財政出資安排的勘查項目;為大中型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勘查項目;在已有探礦權、采礦權的深部或外圍進行勘查的項目;省政府與大型企業集團簽訂勘查協議的項目。
《通知》明確了省、州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及申請人提出探礦權市場出讓的方式。省國土資源廳每年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按照《青海省地質勘查規劃》、《青海省地質工作部署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確定勘查地塊,有計劃地組織探礦權招拍掛出讓工作。各州地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可以選擇擬出讓勘查區塊,有計劃地申報探礦權出讓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確定后,組織探礦權招拍掛出讓工作。申請人提出的探礦權出讓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符合出讓條件的,在征得項目所在地州級政府同意后,由國土資源廳進行掛牌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