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總覺得破產是負面的東西,但只有談破產,才可能把企業拯救回來。”均富(GrantThornton)會計師行合伙人兼亞太區重整破產部總監鄧忠華說。
2008年美國金融界地震不斷,國內中小企業面臨的種種考驗也很嚴峻,這也讓鄧忠華憂心。他聽說廣東今年就要倒閉2萬多家企業,
但另一方面,他認為去年6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新破產法”)應該給企業帶來更多的裨益,讓一些有條件重組的企業“起死回生”。
“新破產法出臺一年多來,上市公司、民營企業及金融機構(以證券公司為主)中都有實行破產重整程序案例。”鄧忠華說,新破產法尤其為滬深兩市的ST公司開辟了上市公司保殼或扭虧的空間,使殼資源能快速從巨額債務中解放出來,成為“凈殼”,吸引境內外的投資者。
均富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9月8日,滬深兩市的ST公司共有100家,與2007年12月的189家相比,有29家新進入ST名單,114家離開ST名單。在離開者當中,有11家公司已實施破產重整程序,順利終止重整程序的有7家,仍處于重整程序中的有4家。
從這些ST公司的案例來看,破產重整申請只要獲得法院受理,一般都會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協調,涉及就業等的社會問題也得到了有效的處理。而且從香港地區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實施情況來看,破產重整程序比傳統資產債務重組需時較短,普通債權人也獲得破產程序中較高清償比率,更能讓企業“起死回生”。
但鄧忠華不得不承認,新破產法實施一年多來,走上重整之路的企業其實沒有想象中那么多,除了上述ST公司和部分國有控股企業實施了破產重整以外,大多數破產的民營企業還是被清算了。鄧忠華曾經問過不同地區的法院,為什么破產重整的受理比例這么小呢?
答案很簡單,法院受理案例都必須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盡管新破產法對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明確分章,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至今遲遲未出,因此法院在操作層面上還沒有辦法全面執行破產重整。
鄧忠華正在處理的臺灣地區某上市公司的破產案例,牽涉到了該企業在佛山、昆山等地投資的幾個工廠的數千名工人。今年6月30日,原本是佛山某臺資企業的員工發薪日,但廠門緊閉,3000多名員工被告知“公司倒閉了,老板逃走了”;與此同時,該企業全資控股方,臺灣某上市公司宣布破產。
鄧忠華說,該臺灣上市公司最大的債權人是一家臺灣當地的銀行,而債權人只有先找到一個“買家”,提出重整方案,法院才可能以“破產重整”受理此案;如果這家臺資企業最后還是被清算,估計大陸數千名員工獲得的補償可能微乎其微,其實這也不是法院想看到的。他表示具體細節目前還不方便透露。
“總的來說,新破產法雖然推出時間只有一年,但實施的情況已經顯示出其令人鼓舞的發展方向。”鄧忠華說。他透露,司法解釋有可能在未來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內與公眾見面,其中關于金融機構破產和自然人破產制度尤其值得注意。此外,國內破產法下一步可能要考慮將合伙人、個體戶、自然人納入破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