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執法檢查中發現,環評編制單位和審批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影響到環評審批的公正性。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向常委會作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檢查組發現環評審批的公正性有待加強。
陳至立指出,當前全國不少環評編制單位往往與環評報告審批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有些是其下屬事業單位,這種體制如不改變,環評審批的公正性就難以保障。
由于環評審批缺乏統一的環評質量標準,影響了環評的科學性,甚至產生了污染企業和被淘汰的落后產能異地轉移現象。檢查組在檢查中了解到,2007年藍藻事件之后,江蘇被查處的太湖流域個別污染企業又有向蘇北和其他地區轉移的現象。
與上述問題同時存在的是,執法部門執法不嚴問題亦比較突出,執法檢查組發現,有些執法部門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措施只有罰款,而沒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設。如山東魏橋鋁電有限公司一期160萬噸/年氧化鋁生產線“未批先建”,被查處后,又違規開工建設240萬噸/年的氧化鋁生產線。
而在違反環評法行為當事人追究責任問題上,不少違法者未能受到法律規定本應受到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