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控制藥品費用,許多發達國家都實施藥品價格管制,以期降低藥費支出。這些藥價管制措施包括凍結價格、成本定價、利潤定價及國外藥價參考定價等。但是,藥價管制的實踐表明:管制藥價并不能有效地控制藥品費用,而是如何誘導醫生合理用藥。
如法國,由于嚴格的藥價管制,法國的平均藥價是整個歐洲最低的,但高藥品消耗量導致其藥品費用占醫療費用比例達17%,遠高于英國10%的水平,也超過藥品自由定價的美國12.4%的水平。又比如日本,1980~1993年間施行的藥價管制措施造成處方量增加以及新藥上市藥價上漲,以至整體藥品費用增長59%。同樣地,加拿大也對藥品采取嚴格管制政策,但卻沒有有效的措施誘導醫生合理用藥,導致藥品費用快速增長。
事實上,分解藥品費用上漲的各個要素即可明白,為什么各國藥價管制政策并不能有效控制藥品費用的增長。藥品費用等于藥品價格乘以數量的綜合,因此藥品費用的增長可以分解為三項:(1)藥品價格的上漲;(2)藥品使用數量的增長;(3)藥品品種組合改變導致的藥費增長。
藥品品種組合的改變是指用高價藥(往往是新藥)代替低價藥(往往是傳統普藥)。大量事實表明,導致藥品費用增長的主要原因是藥品使用量的增加以及藥品品種的改變,而不是藥價上漲。如美國1994年至2000年間,美國藥品費用年均增長率為12.9%,其中藥價上漲因素僅占2.7%,其余10.2%是來自于藥品使用量增加和藥品使用品種的改變。
英國1992年至2000年間藥品費用年平均增長率為8.7%,而在此期間藥品價格年平均下降1.8%,藥品使用量年增長率為4.9%,藥品品種組合改變則占5.4%。
以上資料表明,管制藥品價格并非控制藥品費用的有效措施,藥費支出的增長主要來自于藥品使用量的增加及藥品品種組合的變化。中國的藥價管制實踐也證實了這一結論:近十年來,國家發改委二十多次對覆蓋數千種藥品的藥品降價行動并沒有起到控制藥品費用的決策意圖,卻導致了將療效可靠的廉價普藥擠出了藥品市場的負面效果,同時還催生了大量價格虛高的虛假創新藥品。
總體來說,采取價格較多藥價管制措施的國家(如法國、西班牙及日本),其藥品費用的增長率并不低于那些較少采取藥價管制措施的國家(如瑞士、英國及美國)。而且,藥價管制政策不但沒有起到控制藥品費用、保障人人看得起病的目的,反而扭曲了醫藥行業的資源配置和醫藥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劇了“看病貴”的局面。
既然實踐證明價格管制行不通,不如放棄管制,讓藥品走向市場定價。然而,在發達國家中,也只有美國允許藥品自由定價。允許藥品自由定價是需要良好的環境的,充分的市場競爭是個重要因素。
如美國,當原研藥專利過期后,第一個仿制藥上市時,其定價通常在原研藥價格的40%~70%之間。當有更多仿制藥上市后,這些仿制藥價格水平會進一步降低,降價幅度視競爭對手多寡而定:如有10個對手,下降幅度為71%,如有20個對手,下降幅度高達83%,這表明競爭足以把藥品價格降低到一個合理的水平。
在我國,市場上的藥品大多數是仿制藥,而且同種藥品的生產廠家超過20家,競爭非常激烈,這種競爭足以把藥價壓低到一個合理水平。
事實也是如此,由于相互之間激烈競爭的結果,國內制藥企業實際的藥品出廠價格(不是那個含有醫療機構折扣、回扣的名義上的批發價)事實上已經接近成本。當前,國內藥企平均利潤率不足8%,位列十二大行業倒數第二位。
看來,藥品零售價格虛高并不是藥品生產環節造成的。藥品零售價格虛高是因為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進銷加價率在受到管制的情況下,公立醫療機構作為壟斷賣方壟斷藥品零售、作為壟斷買方壟斷藥品購買的“雙向壟斷地位”,使得它有條件、也有動力通過進銷高價藥以獲取經濟收益。同時,寬松的新藥審批制度以及單獨定價政策為藥廠提高藥品批發價、醫院購銷高價藥提供了便利。因此,只有消除公立醫療機構對藥品購買和零售的雙向壟斷地位,使藥品零售走向充分競爭,藥品價格就會降低到一個合理水平。
至于基本藥物,在我國并不是一個“建立”的問題,而是如何讓業已建立的制度真正發揮作用的問題。即是說,廉價藥不是藥廠不愿意生產、批發企業不愿意配送,而是因為醫療機構不愿意使用的問題。中國基本藥物絕大多數品種生產廠家眾多,政府設定一個價格上限,基于市場競爭的集中采購模式就能夠保證其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關鍵是醫療機構和醫生有沒有激勵優先考慮基本藥物,只要醫生普遍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的供應和價格都不會有什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