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看病需要找準病因,對癥下藥,制定制度也一樣,特別是制定藥物制度更應該如此,而本論醫改方案中的基本藥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真是這樣嗎?如果沒有找到問題的真正原因,制定出的制度不僅無法解決現存的問題,反而也會帶來更多的問題。
筆者認為本論醫改認為的“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是一個偽命題”。是否是相關部門借此為了獲得部門利益的幌子呢?但愿不是。
按照衛生部門的說法,目前國內基本藥物的推行工作僅停留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上,尚未能在實際的醫療服務中真正發揮有效作用。而且《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際上被醫療機構束之高閣,成為擺設。按照衛生部門的相關研究報告的說法就是“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葉露等,2008)。
不過,利用衛生部門提供的調研資料,我們發現上述說法缺乏事實依據。之所以得出這樣的判斷,證據如下:
1.由國家藥監局、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三方于2007年7月共同完成的調研報告《中國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及其使用的調查研究》提供了這樣一組數據:在山東和甘肅兩省調研的63家各級醫院中[1],基本藥物品種數在醫院西藥中的比例均較高。兩省不同等級醫院2006年度購入的西藥品種中基本藥物的平均比例均高于三分之二,在山東省三級、二級、一級醫院的這一比例分別為80%、72%和67%,而甘肅省三級、二級、一級醫院的這一比例分別為74%、80%和93%。處方抽樣調查顯示,基本藥物占所有藥品品種的平均比例在山東省和甘肅省分別為70%和78%。醫療機構反映的基本藥物供給短缺只發生在小部分品種上。
2.上述調研報告還給出了另外一組調研數據:2001年國家藥監局藥品評價中心采用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合理用藥網絡(WHO/INRUD)部分調研指標,對北京、武漢、重慶、廣州四個城市的藥品狀況進行調研,發現26家醫院平均每張處方藥品數為2.74,基本藥物的使用比例為82.83%。
3.由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胡善聯、張崖冰和葉露完成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研究》課題[2]總報告給出了這樣一組數據:2005年全國藥品費用為4142億元,占衛生總費用的44.19%。年人均藥費316.78元。其中原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費用約占總藥品費用的84.4%。
以上由衛生部或者國家藥監局進行或者資助的研究課題提供的三組數據表明,不管是按照品種數量計算還是按照藥品費用計算,各級醫療機構70—80%的用藥選擇了基本藥物。如此高的使用比例,顯然不能得出“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或者說基本藥物受到冷落的結論。至少從總體上講,入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是國內醫療機構及患者的主要用藥選擇。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們說所謂的“基本藥物可獲得性較低”的結論并不成立。
正確判斷現狀是給出正確的政策建議的基礎。正如正確陳述問題是使問題得以真正解決的關鍵前提一樣。我們無法想象,一個誤斷病情的大夫能夠開出妙手回春的處方。
那么有關國內藥品可獲得性的“真問題”是什么呢?我們認為,正確的問題陳述應該是:廉價藥物可獲得性較低。
給人看病需要找準病因,對癥下藥,制定制度也一樣,特別是制定藥物制度更應該如此,而本論醫改方案中的基本藥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真是這樣嗎?如果沒有找到問題的真正原因,制定出的制度不僅無法解決現存的問題,反而也會帶來更多的問題。
筆者認為本論醫改認為的“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是一個偽命題”。是否是相關部門借此為了獲得部門利益的幌子呢?但愿不是。
按照衛生部門的說法,目前國內基本藥物的推行工作僅停留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上,尚未能在實際的醫療服務中真正發揮有效作用。而且《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際上被醫療機構束之高閣,成為擺設。按照衛生部門的相關研究報告的說法就是“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葉露等,2008)。
不過,利用衛生部門提供的調研資料,我們發現上述說法缺乏事實依據。之所以得出這樣的判斷,證據如下:
1.由國家藥監局、衛生部和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三方于2007年7月共同完成的調研報告《中國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及其使用的調查研究》提供了這樣一組數據:在山東和甘肅兩省調研的63家各級醫院中[1],基本藥物品種數在醫院西藥中的比例均較高。兩省不同等級醫院2006年度購入的西藥品種中基本藥物的平均比例均高于三分之二,在山東省三級、二級、一級醫院的這一比例分別為80%、72%和67%,而甘肅省三級、二級、一級醫院的這一比例分別為74%、80%和93%。處方抽樣調查顯示,基本藥物占所有藥品品種的平均比例在山東省和甘肅省分別為70%和78%。醫療機構反映的基本藥物供給短缺只發生在小部分品種上。
2.上述調研報告還給出了另外一組調研數據:2001年國家藥監局藥品評價中心采用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合理用藥網絡(WHO/INRUD)部分調研指標,對北京、武漢、重慶、廣州四個城市的藥品狀況進行調研,發現26家醫院平均每張處方藥品數為2.74,基本藥物的使用比例為82.83%。
3.由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胡善聯、張崖冰和葉露完成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研究》課題[2]總報告給出了這樣一組數據:2005年全國藥品費用為4142億元,占衛生總費用的44.19%。年人均藥費316.78元。其中原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費用約占總藥品費用的84.4%。
以上由衛生部或者國家藥監局進行或者資助的研究課題提供的三組數據表明,不管是按照品種數量計算還是按照藥品費用計算,各級醫療機構70—80%的用藥選擇了基本藥物。如此高的使用比例,顯然不能得出“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或者說基本藥物受到冷落的結論。至少從總體上講,入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是國內醫療機構及患者的主要用藥選擇。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們說所謂的“基本藥物可獲得性較低”的結論并不成立。
正確判斷現狀是給出正確的政策建議的基礎。正如正確陳述問題是使問題得以真正解決的關鍵前提一樣。我們無法想象,一個誤斷病情的大夫能夠開出妙手回春的處方。
那么有關國內藥品可獲得性的“真問題”是什么呢?我們認為,正確的問題陳述應該是:廉價藥物可獲得性較低。
我們同樣利用上述幾個研究報告說明這一點:
1.在由國家藥監局、衛生部和WHO駐華代表處三方共同完成的那篇調研報告中,引用了這樣一份調研資料:北京市藥監局2003年的調查發現,被調查的1500多種基本藥物中,近500種在北京市場無從尋覓。而這500余種基本藥物中,近三分之一在全國已沒有任何企業愿意生產。對于這一調研結果,上述報告給出的解釋是:“由于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收錄的絕大多數是普通藥、常用藥,由政府進行定價,并在近年來不斷降價,因而其利潤空間相對較小,生產企業和藥店對這類藥物的生產和銷售積極性不高,有的企業雖然獲得生產許可,但只是少量生產或根本不生產;其結果是市場上一些基本藥物嚴重短缺。”從各相關文獻看,有關北京市藥監局2003年的這次調查結果均來自于龔翔(2004)[3],上述調研報告和葉露、胡善聯等人完成的“國家基本藥物政策研究”課題的相關研究報告(劉寶、武瑞雪、葉露,2007;葉露、陳文、應曉華、劉寶、胡善聯,2008)均以類似文字引用了北京市藥監局這次調研,資料來源均為龔翔(2004)。
劉寶、武瑞雪和葉露(2007)還引用了2006年3月29日《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李曉宏,2006)提供的一個資料:2005年北京天壇醫院藥劑科主任趙志剛開展的一項名為“醫院常用藥品供應短缺現狀”的研究課題[4],在對全國5個地區的調查中,發現有200多種藥品供應短缺;這些短缺藥品分為兩種:一是臨床常用廉價藥,二是臨床必需的小品種藥[5]。此外,劉寶、武瑞雪和葉露(2007)還引用了其他一些新聞報道,如2007年4月9日中央電視臺的一個報道《降價十年廉價藥“退守”農村市場》[6]、2005年8月1日《人民政協報》的一篇文章《民革上海市委一份提案:廉價經典藥又回來了》[7],還有2006年3月23日《中國醫藥報》的文章《上海廉價藥復出市場有望》[8]、以及SMG電視新聞中心2007年1月23日的一篇新聞報道《配不到的硝酸甘油》[9],來說明“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但是在所有這些被引用的新聞報道中除了龔翔(2004)專門談基本藥物問題外,其他文章提到的短缺藥品都是廉價藥品,至于這些廉價藥品是否納入了基本藥物目錄,這些文章并未提及,事實上這些報道的核心主題就是廉價藥物短缺,根本就沒有涉及到“基本藥物”這個概念。
上述調研報告或者研究報告提供的資料表明,核心問題不是基本藥物而是藥品價格:一個藥品是否短缺關鍵不在于它是否是“基本藥物”,而在于它是否因價格太低而受到冷落。事實上,許多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改頭換面重新獲得“新藥”批號從而價格大漲以后,完全能夠獲得醫療機構及醫生的青睞從而市場需求大增。當然,注冊為“新藥”后,它們依然是基本藥物,因為它們的主要成分沒有改變,化學名(通用名)沒有改變。
因此,關于基本藥物,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物呈現兩種趨勢:第一個趨勢是一些“基本藥物”被改變劑型或再“包裝”然后被重新注冊為“新藥”后,變得相當昂貴使得部分患者特別是那些沒有任何醫療保險的患者難以承受,從而喪失了“價格是個人和社會能夠承受得起”的特征;第二個趨勢是部分廉價品種因為價格太低受到醫療機構冷落沒有市場需求,從而被企業拒絕生產,導致供給不足甚至沒有供給。
因此,真正的問題是“廉價藥的可獲得性較低”而不是“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較低”,把前者說成是后者,即使不能說是錯誤,也至少是轉移了問題的重心,模糊了問題的實質。實質問題是什么?是藥價問題,而不是品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