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國家工信部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范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鋼鐵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現有鋼鐵聯合、冶煉企業。
(三)本規范條件是現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條件,是適應鋼鐵企業目前發展水平的標準,隨著我國鋼鐵工業總體水平的提升將不斷提高。
二、規范條件
(一)產品質量
1.鋼鐵企業須具備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保持良好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
2.鋼鐵企業產品質量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嚴禁生產Ⅰ級螺紋鋼筋、Ⅱ級螺紋鋼筋(2013年后)、熱軋硅鋼片等《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需淘汰的鋼材產品。
(二)環境保護
1.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設施,按照國家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2.鋼鐵企業排污須持有排污許可證,達標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和《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噪聲排放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固體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等國家和地方標準。
3.鋼鐵企業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19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63千克。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有單項污染物減排任務的企業,須落實減排措施,滿足減排指標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水)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鋼鐵企業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指標須符合《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和《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等國家和地方標準,其中焦化工序不超過155千克標煤、燒結工序不超過56千克標煤、高爐工序不超過446千克標煤、轉爐工序實現負能煉鋼、普鋼電爐工序不超過92千克標煤、特鋼電爐工序不超過171千克標煤。
3.鋼鐵企業須注重資源綜合利用,提高各種資源的循環利用率。噸鋼新水消耗不超過4.1立方米,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不低于94%。
(四)工藝與裝備
1.高爐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電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變壓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鋼電爐公稱容量10噸以上(變壓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團豎爐8平方米及以上,燒結機有效燒結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上,常規機焦爐炭化室高度4.3米(搗固焦爐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屬于《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
2.鋼鐵企業主體工序須配備節能減排設備,其中高爐應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高爐、轉爐應配套煤氣回收裝置。焦爐應配套除塵、脫硫、污水生化處理、煤氣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裝置。燒結機應配套煙氣余熱回收及脫硫裝置。
3.鋼鐵企業須按照適時修訂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淘汰落后的工藝裝備。有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須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五)生產規模
2010年普鋼企業粗鋼年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于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制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2.鋼鐵企業須依法依規繳納稅收,不得拖欠職工工資,并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管理辦法
(一)鋼鐵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受理鋼鐵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申請。申請企業須編制《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要求見附件)。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企業所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鋼鐵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符合規范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4.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產能的;
5.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對已完成實質性聯合重組和淘汰落后完成較好的企業,優先納入規范管理。對不符合規范條件部分條款的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整改。對能耗高、污染重、規模小等基本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各地要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和市場手段,積極推動這些企業進行整改及參與大企業的兼并重組,通過市場競爭迫使不達標企業退出鋼鐵行業。
(四)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不給予政策支持。
四、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內容執行。
(二)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本規范條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2010年6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范條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