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本報
“知識產權培育工程歷時4年,是工信系統落實戰略和戰略任務分工采取的重要行動。實施培育工程的重點之一,就是要大力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工業企業知識產權主體意識和運用能力的提升,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工信部科技司副司長韓俊在解讀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培育工程時表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發布的《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2015)》中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部署,提升我國工業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能力,工信部從2012年1月開始,歷時8個月,編制了《關于實施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日前召開的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培育工程啟動暨培訓會議上,韓俊對此《通知》進行了政策解讀。
培育企業知識產權市場化能力
“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是指工業企業在生產經營和技術創新活動中獲得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多種形式知識產權的能力,以及合理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實現其價值的能力。”《通知》首先對何為“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進行了界定。
“這一定義強調工業企業通過有效運用各類知識產權,實現其市場化和產業化,為企業帶來相應的市場價值的能力。”韓俊指出,一方面,要注重創新成果知識產權化后實現商品化和產業化,善于通過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和質押等方式實現其市場價值;另一方面,要以知識產權的運用為目的,積極采取自主創新、并購等多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
不僅如此,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還強調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綜合使用能力,滲透到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和保護的所有方面。《通知》要求,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提高,不僅體現在企業能夠創造更多知識產權并實現其價值,也反映在企業能夠有效應對各類知識產權糾紛。
同樣需要提及的是,工業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能力不僅內含在工業企業的生產過程中,也內含在工業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整個過程中。
因此,工業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闊的動態概念。全面界定此項能力,是做好培育工程的第一步。
選擇試點企業應考慮“兼顧”因素
“到2015年,各省市要培育出5家以上知識產權運用標桿企業,樹立一批以知識產權帶動技術創新和生產經營的典型。”
《通知》在提出這一目標的同時明確,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本地區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重點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點工業企業中,選擇知識產權密集、具備一定知識產權工作基礎、規模和效益良好的工業企業若干家,作為培育工程的試點企業。在此基礎上,經培育形成知識產權運用標桿企業。
在試點企業的選擇上,韓俊表示,試點企業的選擇是培育工程的基礎性工作之一,各省市選定的試點企業的數量多少、知識產權工作是否具有代表性、產業覆蓋面是否達到一定的廣度等都直接影響培育工程的實施效果。“試點企業要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密集度、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和特色等基本條件。”韓俊強調。此外,要考慮不同類型的企業,大、中、小各類企業要有適當的比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也要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