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運轉十七年卻一成不變的《電力法》,已經和當前的電力行業發展嚴重脫節,修改《電力法》,不僅是電力行業業內人士的共識,更是電力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 記者就此話題采訪了華北電力大學法學教授方仲炳。
電力市場競爭局面尚未形成
記者:自2002國務院發布《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電改十年過去了。上世紀九十年代頒布的《電力法》及其配套的電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至今還基本維系原有格局不變。而與此同。時,一次能源法制建設進程卻加快,如《煤炭法》已先后兩次修正;石油天然氣方面也出臺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電力法制建設是否應該及時順應國家能源安全和戰略的需要?
方仲炳:《電力法》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是不爭的事實。現在的電力發展狀況、管理模式、國家法治進程,都有質的飛躍。是先修訂《電力法》還是先出臺《能源法》,學界和政府管理者之中都有不同意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的迅速公布,讓大家看到了我國能源立法的希望;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之后,修改《電力法》的呼聲又占了上風。目前,是先出臺《能源法》還是先修改《電力法》,可能要等到明年換屆以后才可能有答案。
石油、煤炭等一次能源領域的法律比較完善,是因為其法律涉及范圍不似于電力領域法律涉及范圍廣泛。煤炭行業目前除了安全生產領域之外已經基本市場化,而石油從前在我國能源領域的戰略地位至關重要,原油價格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指標,其壟斷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法律體系地位。1996年進行的電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使了《電力法》的出臺,因此說,一個行業在國家的戰略地位也決定了該行業的法律地位。
能源不僅關系到國家經濟發展,還涉及到國家安全。隨著《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出臺和生效,修改《電力法》的緊迫性日益顯現。
記者:《電力法》遲遲未能修改,您認為是出于哪方面的考慮?
方仲炳:我國改革開放30余年來,電力領域經歷了1997年成立國家電力公司和2002年國務院《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5]5號文件)的出臺兩大變革,5號文件提出“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的改革目標,和實施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建立電力市場、成立監管機構、實行新的電價機制等改革任務。但目前看來,電力改革更多停留在體制上和形式上,沒有真正實現市場競爭的局面。改革任務中提到的公平競爭、競價上網的理想局面至今沒有實現,電價改革處于利益敏感的區域,常年來“市場煤、計劃電”的局面也使發電企業沒有虧損壓力,發電企業盈利的出發點不是為了充分競爭。《電力法》之所以難修訂,也在于決策者需要考慮修改《電力法》之后能用多少年,改了之后有多大作用。下一步電力改革的方向和目標不明確,修改《電力法》有難度。
華北電力大學在1997年和當時國家電力公司合作出版了我國第一本《電力法教程》。在編寫教材過程中,選取內容和控制深度遇到了不少難題。基于《電力法》至今尚未有修改,教材也沒有太大變動,但是教師在授課的時候,必須把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之后的電價政策、電力市場競爭等內容不斷更新,以適應當前的需要。
電力監管等重要內容亟待完善
記者:現有的《電力法》在內容上十分簡單。
方仲炳:《電力法》是個小法,歷史很短,不像刑法、民法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歷史變遷。《電力法》的體例和我國目前的、其他法律的體例結構相似,如總則、規定《電力法》基本原則(誰投資誰受益、電力設施特殊保護、電力企業法人制)、立法目的、法律適用范圍等;之后的章節基本都是按照電力生產環節來定的,如電力建設、電力生產和電網管理、電力供應與使用、電力設施保護和農村電力建設、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電力工業部撤銷后,項目審批、制定電價等諸多行政管理職能分散到發改委、電監會、國資委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或者事業單位,大量原有電力工業部的工作人員變成了企業的工作人員。從法律修訂角度來看,《電力法》修訂采用什么體例,我個人認為沒有太大關系,無非就是寫在一起和分章節的問題。如《勞動法》中有勞動合同,但實踐中的問題較多,又出臺《勞動合同法》。作為國家層面的法律,內容更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