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發布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明確,年度交易優先保證清潔能源消納利用。新華社 資料
省級電網公司以及符合條件的獨立配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均可以作為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購電主體;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原則上均應采取市場化的交易方式;年度交易優先保證清潔能源消納利用。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監會)網站昨日發布《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下稱《規則》),市場化成為其間最大的亮點。
《規則》將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
電監會一直是電力體制改革的倡導者。根據公開的政策文件,近年來,電監會力推大用戶直接交易、電力多邊交易、跨省區電能交易、發電權交易。以大用戶直接交易為例,分析人士稱,電監會希望借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市場化平臺的建立,建立雙向談判的機制,打破電網公司的壟斷。
就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而言,電監會網站2010年12月發布的題為《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及監管研究》的調研報告曾提到,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促進了電力市場化改革,培育了市場主體的競爭意識”。
彼時,電監會調研組曾提到跨區跨省交易存在的四大問題: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計劃安排仍占主導地位;交易機制不合理,交易過程存在不規范行為;輸電價格需要進一步明確;交易信息透明度不高。
其中就交易機制問題,電監會調研組直指電網公司,其當時列舉了五點:
一是電網公司通過下達企業內部計劃等形式組織交易,沒有遵循市場主體的意愿。
二是部分電網企業利用對沖、接力等交易手段,人為制造交易,變相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從中獲取不當收益。
三是部分電網公司利用在跨省(區)交易中的獨家代理地位,操縱交易價格。代理交易中,部分電網公司未充分履行代理責任,信息披露不到位,未賦予發電企業定價權,使交易結果不能充分反映發電企業的真實意愿和電力資源的真實價值。
四是交易收費行為不公正,部分電網企業不考慮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按照合同交易量收取輸電和網損補償費,或重復收取輸電費。
五是交易結算不及時,結算順序不合理,電網企業外送電量、電價不能與電廠外送電量、電價一一對應。部分電網企業利用對沖、接力等交易手段,人為制造交易,重復收取輸電費,變相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從中獲取不正當收益。
電監會調研組當時建議,應該“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用市場機制推進跨省跨區交易有序發展”,“價格是交易的核心問題。跨區跨省交易最關鍵的問題也就是輸配電價,輸配電價對上網側和銷售側的價格有直接的影響。電網企業作為壟斷企業,政府應該核定它的價格,明確和公示價格標準,發電企業和銷售側的市場主體就可以自由協商或利用平臺競價來進行合理的交易,交易過程中的行為也就進一步規范了。”
昨日發布的《規則》就關于跨省跨區交易中的交易價格與輸電費用作了明確,稱上網側電價及輸電環節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探索形成市場化的價費形成機制。
《規則》同時強調,發電企業應直接在電力交易平臺上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省電網企業一般不得代理省內發電企業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跨區、跨省電能交易同時組織時,年度交易優先保證清潔能源消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