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 北京報道
3Q大戰仍未終結。
本報從接近兩公司系列訴訟案的律師處獲悉,又一起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案將于9月18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騰訊向360索賠經濟損失1.25億元。
在8月份的交換證據中,騰訊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QQ”品牌受損害價值評估報告書》,報告稱QQ品牌受損害評估的市場公允價值為人民幣7.34億元。
而360方面并不認可這份估值。騰訊提供的一份360方面質證意見認為,(報告)“匪夷所思,完全違背客觀事實和職業倫理。”騰訊法務人士亦稱正在進行的新評估,評估額或低于該數。
一年前,騰訊訴360“360隱私保護器”不正當競爭案在北京落幕;一年后,騰訊針對360另一款軟件“360扣扣保鏢”,即將開啟。
互相索賠
騰訊針對 “360扣扣保鏢”的訴訟,于今年4月被廣東省高級法院受理。
“360扣扣保鏢”軟件于2010年10月29日發布。騰訊方面的起訴狀稱,此軟件自稱有給QQ體檢、幫QQ加速、清QQ垃圾等功能,“實質是打著保護用戶利益的旗號,污蔑、破壞和篡改騰訊QQ軟件的功能,同時通過虛假宣傳,鼓勵和誘導用戶刪除QQ軟件中的增值業務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戶廣告,同時將其產品和服務嵌入原告的QQ軟件界面,借機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
據此,騰訊方面提出360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經濟損失1.25億元。事實上,360官方網頁上現已不提供“360扣扣保鏢”下載。
360有自己的解釋。其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目錄中,包括一份《2003中國即時通訊研究報告簡報》,其中稱“50%以上的用戶不接受或者不愿意接受即時通訊軟件中的廣告”,以表明“扣扣保鏢完全符合消費的合法利益”。同時,360方面亦列舉了其他具有屏蔽廣告的工具軟件,以證明“工具軟件系業界常態,并不違反公認商業道德”。
記者得到的上述被告方證據目錄由騰訊方面提供,截至發稿前暫未得到360方面證實。
此前從2010年開始的3Q大戰中,騰訊占據上風。在201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360隱私保護器”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360一方敗訴,被判賠償騰訊經濟損失40萬元。
此后,360亦在廣東省高院提起反壟斷訴訟,稱騰訊在3Q大戰期間濫用其即時通訊工具QQ的市場支配地位,強制用戶卸載已安裝的360軟件,索賠1.5億多元人民幣。廣東省高院于4月18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但尚未宣判。
前一案尚未宣判,新的訴訟重新開啟,雙方各有額度索賠,使雙方的訴訟糾紛前景,變得撲朔迷離。
QQ受損數億?
此次騰訊提交的證據中,本報獲得的一份《“QQ”品牌受損害價值評估報告書》最為引人注目。
《報告》由原告委托北京名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在去年9月16日作出。評估結果為:因為“360扣扣保鏢”的不正當競爭,至評估基準日2010年12月31日,“QQ”品牌受損害評估的市場公允價值為人民幣7.34億元。
至于7.34億損失如何作出,《報告》稱依據了美國《商業周刊》采用的英特品牌集團的品牌價值測試實踐,這是國際公認的品牌價值測試體系。但《報告》卻并未采用其計算公式,而是采用了中華品牌戰略研究院獨創的計算公式。
“目前業內還沒有公認的品牌價值測試體系”,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師林繼偉告訴記者。
林說,在訴訟中提交類似評估報告的情況較少出現,“按理說應該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來評估,而且這類鑒定能否得到社會認可也很難說”。
360方面對此的質證意見完全不予認可,認為其“匪夷所思,完全違背客觀事實和職業倫理”。并稱“評估人員在無法對法律事實、技術事實全面理解的基礎上即做出評估”。
就連騰訊自身也對品牌受損額度說服力有所顧慮,騰訊法務部人士9月中旬告訴本報,騰訊方面已委托其他機構,對騰訊廣告、增值等業務受損情況作了價值評估,將在開庭前提交法院新的結論。據其透露,新的額度很可能小于7.34億元。
不正當競爭之辯
同訴“360隱私保護器”案一樣,騰訊此次起訴“360扣扣保鏢”,案由同樣是不正當競爭。
按《反不正當競爭法》,3Q訴訟的關鍵問題在于:騰訊和360是否具有競爭關系,以及騰訊所控告內容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360是否應因此擔責。
在雙方此前關于“360隱私保護器”的訴訟中,北京市二中院的二審判決認為,騰訊和360都是網絡服務運營商,經營方式都主要是增值服務收費+廣告服務收費,因此,認為雙方“在網絡服務范圍、用戶市場、廣告市場”方面具有競爭關系。
當時騰訊認為360有兩方面不正當行為:“360隱私保護器”只針對QQ監測,且把QQ的正常文件掃描描述為侵犯了用戶隱私。另外,360通過官方網站發布多篇針對QQ的文章,虛構事實,詆毀商譽。
此前北京市二中院認定沒有充分證據證明,360針對QQ掃描泄露了用戶的隱私。但“360隱私保護器”中提示的“可能涉及您的隱私”,朝陽區法院認為,“可能”會使QQ用戶產生一種不安全感,導致放棄或避免使用QQ軟件,從而使“可能”變成一種確定的結論。
在上一案中,騰訊起訴和法院初步認定的360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有一類,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認定的商業詆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在即將開庭的“360扣扣保鏢”案中,騰訊不僅指控360損害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本報獲得的騰訊起訴狀還稱,360“破壞了原告合法的經營模式,導致原告產品和服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嚴重破壞”。這使案件前景變得更加復雜。
“目前除個別類型案件適用《商標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外,互聯網競爭案件大多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北京市律協競爭與反壟斷法律事務委員會主任張黎告訴記者。而這部頒布于1993年的法律,只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給新出現的互聯網企業訴訟帶來了難題。
“從本質上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侵權行為的一種”,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記者,“《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的,還可以補充適用《侵權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