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認為,標準的大幅提高對于后期鋼鐵業節能減排、兼并重組會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根據規范條件的要求,鋼鐵企業的生產規模須達到2010年普鋼企業粗鋼年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于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此外,鋼鐵企業的高爐容積還必須達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則將被淘汰。
在工藝與裝備方面,《條件》明確,鋼鐵企業主體工序須配備節能減排設備,其中高爐應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高爐、轉爐應配套煤氣回收裝置。焦爐應配套除塵、脫硫、污水生化處理、煤氣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裝置。燒結機應配套煙氣余熱回收及脫硫裝置。而在修訂之前,工信部并沒有對節能減排設備做出強制要求。
《條件》還強調,鋼鐵企業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19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63千克。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有單項污染物減排任務的企業,須落實減排措施,滿足減排指標要求。
《條件》明確,工信部定期受理鋼鐵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申請,同時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不給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