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煤炭價格持續走低,一些電企選擇了價格更為低廉的進口煤,而不履行與煤企簽訂的重點電煤合同。但就在半年以前,煤電供求關系中還是煤炭價格占有強勢地位,因重點合同煤價格偏低而不愿履約的煤企大有人在,甚至個別煤企私自漲價。在煤炭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電企不得不隨行就市接受煤企的漲價,這也導致了很多發電企業虧損經營甚至倒閉關門。
我國的煤電矛盾由來已久。煤炭價格的漲落是由市場供需情況決定的,而電價則是由政府制定的,也就是所謂的“市場煤”和“計劃電”。當“市場煤”遇上了“計劃電”,煤企和電企總會有一方的利益要受到損害。
那煤電矛盾如何緩解呢?
起初很多人都寄希望于煤電價格聯動。早在2005年5月和2006年6月,國家曾兩次探索實行了煤電聯動機制,即上網電價和煤炭價格聯動,銷售電價和上網電價聯動,以消化電煤漲價因素。實行煤電聯動后,雖然暫時緩解了煤電雙方的矛盾,但實踐證明,電價上漲后隨之而來的是電煤新一輪漲價,電力企業再次提出漲價要求,最終促成煤電輪番漲價,直接影響到其他行業成本的增加,引發社會性物價上漲。聯動機制被迫放棄。
業內專家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煤電矛盾,必須進行深層次的能源體制改革。國家應統籌考慮煤、電、運產業鏈上下游關系,在煤、電、運各個環節和政府之間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價格形成機制與管理體制,在根本上解決煤電矛盾。
首先,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形成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煤價、電價、運價的價格形成機制。不斷完善煤電聯動機制,輔之以必要的配套改革。從長遠看,要建立全國電煤交易市場。
其次,是政府要營造寬松公平的市場環境,取消不必要的計劃指標,清退各種稅費。特別是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推進電量和鐵路運力的公開、公平、透明交易。
第三,煤電企業要具有社會責任感。煤炭是國家資源,能源是基礎性行業。基礎性企業經營的目的不是利潤最大化,是在獲得基本利潤、保證發展后勁的前提下,為社會的發展、為國民經濟的運行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