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修改市場經濟待遇調查規則后,中企再想爭取“市場經濟地位”身份,享受反傾銷低稅率甚至零稅率就難了。”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陳幻中律師對記者直言。
面對歐盟的反傾銷裁決,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主動應訴,通過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認可來規避高稅率,這張歐盟曾經的“王牌”也一度成為中國企業的突破口。然而,最近情況發生了逆轉。
近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對歐盟反傾銷基本法關于市場經濟待遇調查的規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規則極大地降低了中企等再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幾率,不符合雙邊經貿合作趨勢及市場規律。受訪行業律師一致認為,歐盟修改規則是其在反傾銷市場經濟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目前正在進行的“史上最大貿易爭端案”歐盟對華光伏反傾銷調查案走向可能受到影響,因為此前曾有建議稱中國光伏企業應以“市場經濟地位”作為應訴突破口。
條款“小”修改
據中國商務部公布的消息,針對歐盟反傾銷基本法關于市場經濟待遇調查的規則,歐盟做了三項修改:一是將調查機關作出市場經濟待遇裁決的期限由立案后3個月修改為立案后7個月,最遲不超過8個月;二是規定在抽樣調查的案件中,調查機關只審查抽樣企業的市場經濟待遇申請;三是規定在抽樣調查的案件中,不論抽樣企業是否獲得市場經濟待遇,所有非抽樣企業的稅率不得超過抽樣企業稅率的加權平均值。
談到具體影響,陳幻中表示,將調查機關作出市場經濟待遇裁決的期限由立案后3個月調整為立案后7~8個月,屬于延長程序,將打亂中企等申請“市場經濟地位”訴訟節奏,降低勝訴率;無故延長4~5個月裁決期限也會增加企業應訴成本。
至于后兩項修改,則更為嚴苛,引用陳幻中的話說,就是“未審先判,毫無道理”。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主任傅東輝告訴記者,條款修改之前,應訴反傾銷的企業均可以提交“市場經濟地位”申請,哪怕未成為調查機關抽樣企業,只要“市場經濟地位”申請通過,便具有享受較低反傾銷稅率甚至零稅率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