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我國可再生能源(不含水能)迅速發展與國家補貼密不可分。今后鼓勵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發電仍應適度補貼,防止補貼規模過大超出可支付能力。國家應進一步完善補貼政策,提高補貼績效,在有限的補貼額度內,帶動盡可能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
我國實現“十二五”規劃目標資金保障能力嚴重不足。按照已公布的規劃,到2015年,風電將產生電量2000億千瓦時,約需補貼400億元;光伏發電裝機3500萬千瓦,當年產生電量500億千瓦時,按每千瓦時0.5元計算,需補貼250億元;生物質發電裝機1300萬千瓦,電量700億千瓦時,需補貼280億元;電網接入還需補貼100億元。以上合計,2015年補貼資金不少于1000億元。按目前每千瓦時8厘錢的補貼水平測算,即使做到應收盡收,2015年當年可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資金為480億左右,仍有500多億的資金缺口。
國家面臨漲電價與欠補貼雙重壓力。現有補貼機制可能大幅增加補貼負擔。可再生能源項目大部分是地方核準,補貼卻是由全網分攤,等于“地方請客,中央買單”。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的光伏產業發展政策中,準備根據光伏發電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利用財政預撥的辦法,解決電網不能及時向光伏企業撥付補貼的問題。這些政策總的看是積極的,但也會給企業一個預期,即只要上光伏項目,國家就要給補貼;補貼不夠就漲電價;補貼資金即便不到位,財政也會用預撥的方式兜底。考慮到電價上漲往往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出現滯后,如通脹壓力、企業競爭壓力等。一旦電價上漲不到位,財政預撥后很可能出現收支不能相抵的情況。在未來幾年財政增支減收因素增多的情況下,這可能會是一個不小的新負擔,需引起警惕。
如何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保持合理的規模,防止出現敞開口子補貼的現象。
第一,采用以補貼定規模的辦法。建議改革現有可再生能源的補貼辦法,今后新上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項目,應在補貼資金已經明確落實的情況下進行核準,沒有落實補貼的項目不能接入電網。
第二,補貼規模應與經濟發展形勢相適應。為避免削弱企業競爭力,今后幾年電價不宜大幅上調。建議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標準維持在每千瓦時8厘的水平。為了落實“十二五”規劃確定的各項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應通過可再生能源基金應收盡收、挖掘潛力來解決。不宜用財政資金替電網預撥可再生能源補貼。
第三,建立單位補貼額度逐年降低的機制。為了提高有限補貼資金的績效,建議對風能、太陽能發電普遍推行招標定價的方式,不再搞“高成本高補貼”的成本定價。而是通過競爭確定項目開發業主和發現價格,從而形成每千瓦時補貼額度逐年、逐批次降低的機制,使現有的補貼資金補貼盡可能多的電量,促進可再生能源上網價格盡快達到常規電力的水平。(范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