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管理,保障采購質量和采購價格合理,日前,衛生部印發《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是指列入大型醫用設備甲類管理品目的醫用設備。配置包括新增購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換為主的性能升級。
《規范》明確指出,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由衛生部統一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置甲類大型醫用設備,均應參加集中采購。值得關注的是,《規范》賦予醫用設備供應商詢問和質疑權,明確了供應商申訴路徑,這將有利于公平競爭,促進集中采購的公開、公正。
建立企業不良記錄
《規范》強調,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廉潔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建立不良記錄: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的;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合同的;供應設備質量不達標的;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違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有關要求,向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的醫療機構銷售大型醫用設備的;違反集中采購有關要求,向醫療機構銷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大型醫用設備的。
健全專家監管機制
《規范》指出,規范和加強集中采購專家管理,實行專家庫維護管理與專家抽取使用相互分離的管理制度。專家在集中采購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參加該次集中采購的供應商,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情況,不得收受集中采購工作利益相關方的財物。建立健全專家監督評價制度和退出機制。對不能公正、廉潔履行職責的專家應當及時取消其資格并從專家庫中清除。
明確企業申訴路徑
值得關注是,《規范》賦予了醫用設備供應商詢問和質疑權,并明確了企業申訴路徑,從而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這不僅有利于供應商維護自身利益,并可以起到監督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促進集中采購公開、公正的效應。
《規范》明確規定,供應商對集中采購相關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工作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給予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供應商認為集中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提出質疑。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質疑供應商對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收到集中采購工作機構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室投訴。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投訴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逾期未收到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