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做法打著“節能減排”的幌子,實則違背環保的根本宗旨。對這種所謂的“應對氣候變化措施”,我們應予以堅決反對。
首先,也是最根本的,拉閘限電不分生活用電與工業用電,侵犯了居民使用電力的基本權利。據本報記者調查,山西某市白天拉掉30條線,晚上要拉掉40條線,僅保留關鍵部門的5條線。可以想見,這嚴重干擾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起居。而且,這也造成了連鎖反應,例如停水等。這看起來像是回到20年前經常停電的年代。那么,奮斗20年的經濟成果到哪里去了?
其次,這種做法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據筆者了解,很多地方的一些重點行業出現了大面積停產的現象。這沖擊了金融危機后剛剛企穩的就業情況,也不利于中央近期提出的“包容性增長”的目標。
最后,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也不利于達成節能減排的目標。最突出的例子是,最近出現的“柴油荒”,部分原因就是拉閘限電:受突擊性限電制約,很多企業不得不采取“自備柴油發電”。此舉不僅大量消耗燃油資源,增加碳排放,而且還會形成更大的污染。這與國家節能減排的目標和環保的要求背道而馳。
誠然,對那些高耗能的企業,尤其是落后產能,理應采取限電等措施,以加速產業結構調整。政府也應鼓勵居民節約用電,減少能源浪費。這些都是合理措施,有利于節能減排。然而,如果不按照科學的方式,乃至對居民合理用電權利進行限制,那么就過猶不及,走向初衷的反面。
應對氣候變化,其根本宗旨還是為了人類能夠更好地生存和發展。節能減排,不是退回農耕時代乃至石器時代;只有通過創新式的發展,才能解決能源排放過多、影響大氣和生態的問題。工業文明的成果,包括電力、交通等,人們仍然有權利享受,而且還需要更多人享受;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探討如何進步到“后工業文明”。但是,國內一些地方的做法不是進步,而是倒退。
放眼國際,印度還有至少4億人用不上電,非洲大陸還有1億多人在遠離現代文明的黑暗中度過。相比之下,中國還算幸運:我國的整體發展水平高于上述地區,至少絕大部分老百姓能夠享受電力,以及電力帶來的文明。不能把這樣的成果“拉閘”,讓我們的老百姓退回到印度乃至非洲最不發達國家的水平上。
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發展中國家在為他們的人民爭取用電權——現有技術條件下的發電方式必然帶來排放增加,因此也就是排放權。這經過了18年的談判乃至斗爭,而且還要繼續下去。說到底,這種斗爭是為了老百姓的發展權,而不是官員的政績。
當然,將節能減排與GDP一樣作為官員考核指標,這種行政指令式減排是吹起拉閘限電風的根本動力。可以想見,在2011年1月1日以前,那些生怕完不成“十一五”節能減排任務的地區還會采取各種不合理限電措施,這不可避免。令人擔憂的是,這種短期性的、竭澤而漁的“減排措施”會不會延續到“十二五”期間?
為了防止拉閘限電之風不再蔓延,“十二五”期間應完成至少以下四點制度設計:
第一,應提高行政性指令的科學性。此次拉閘限電風吹過之處,盡是資源能源大省,這并非偶然。現在看來,在“十一五”的能耗指標分配中,確實存在著對資源大省的耗能指標傾斜不夠的問題。在分配“十二五”指標時,應更科學、更符合實際地考慮各種復雜因素。
第二,應完善稅收政策和價格政策,結合環保、土地和金融等多方面的政策手段,引導新建環保、低碳型企業,同時引導現有企業節能減排。
第三,應引導碳排放交易市場盡快走向成熟。通過市場尋找合理的“排放價格”,從而幫助企業以合理的成本實施減排,這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以印度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的經驗。這種自下而上的市場減排方式,能夠彌補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不足之處,減緩了強制性限電、限排的壓力。而且,這符合“誰排放、誰埋單”的原則,是一個公平之舉。
最后,作為節能減排的長效機制,我國還應該考慮氣候立法。雖然目前有多部法律的相關條文涉及節能減排問題,但總體上我國還缺乏一個統領性的法律。如果能在下一個五年中啟動法律進程,那將為我國2020年及以后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供一個整體框架,也為政府、企業與個人設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如此一來,類似的拉閘限電就將成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做法。
我們需要應對氣候變化,也需要享受現代文明。歸根結底,這是“誰來埋單”的問題。在國際上,應當主要由問題制造者——西方發達國家埋單;在國內同樣如此,應當主要由排放大戶埋單,而不是靠犧牲老百姓的用電權來攤派。這是公平原則的題中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