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日前,全國人大環資委建議,將核安全立法列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這預示著我國有望盡快啟動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業內人士指出,核安全是核能與核技術利用產業發展的生命線,尤其在2011年日本“3·11”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核安全更引起全世界高度關注,而我國核安全法的嚴重缺失也開始成為熱點行業問題。
環保部副部長、國家核安全局局長李干杰公開表示,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中國已經是世界上在建核電規模最大的國家,但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卻一直處于滯后階段。
相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關于原子能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尚無一部統領核活動的上位法。此外,涉及核能利用與核安全的法規及指導性文件主要有:《核材料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核電廠安全運行管理》、《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
但反觀國外,包括美國、俄羅斯在內的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有原子能法和與核安全相關的法律。據日本媒體報道,日本已于1月23日出臺了具有強制性質的新版核安全草案,新法案對電力公司提出了更加嚴苛的安全生產要求。日本這一新舉措將為我國制定相關法律提供相應的借鑒。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盡管目前我國在運核電機組運行狀態良好,核電企業對核安全問題也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但是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預警機制。據此該人士認為,我國應吸取東京電力在福島核泄漏事故中應急不充分的教訓,在核安全立法中,落實核安全監管組織機構和核電公司的法律責任。“通過立法,來明確各部門之間的職責界限,并由法律來保障。”前述分析人士說,“另外,應努力做到既要細化落實核監管機構各部門的責任,還要加強對核電企業自身的強制約束性。”
在李干杰看來,立法內容中還需進一步提高核安全標準。他認為,福島核事故反映出人類社會當前對自然災害的認識還存在一定局限性,由于核事故的后果非常嚴重,所以我國有必要在相關法律方面進一步提高核電站的設防標準,特別是針對極端自然災害的設防標準。與此同時,一定要保證這些標準制定以后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實和執行。
此外,有業內人士還呼吁,立法中要明確核事故發生后,應第一時間保證公眾的知情權,保證公眾的參與權,如有隱瞞應追究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來自環保部門的專家則提出,希望從法律上保護核電廠周邊的生態環境不受破壞,科學合理地進行開發和利用。(記者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