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國家核安全局2月25日發布“國核安發[2013]50號”文件(以下簡稱“文件”),通知批準大亞灣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和嶺澳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續證申請。
上述文件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核安全局對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嶺澳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經研究,國家核安全局決定批準將大亞灣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和嶺澳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許可證》有效期延至2016年3月31日。
此外,文件還要求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嶺澳核電有限公司、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大亞灣核電廠1、2號機組和嶺澳核電廠1、2號機組運行管理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并遵守其《運行許可證》規定的要求,確保大亞灣核電廠和嶺澳核電廠的運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