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工業報
當節能減排成為全社會的共識與行動,而用能企業缺乏技術和資金時,合同能源管理(EPC)模式的“春天”來臨。
EPC是以契約形式存在的利益分配模式: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
作為EPC模式發源地———美國的EPC已擴展到交通信號系統、污水處理廠、路燈等多個領域,并逐漸走向成熟。這種模式1997年登陸中國,北京等地成立了節能服務公司。
有關專家指出,在這種模式下,不僅能解決節能減排中的技術問題,還可以解決用能單位的資金問題。例如,用能單位不需要承擔節能項目實施的資金、技術風險,并在項目實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時,獲得節能帶來的收益和相關設備。
在我國,EPC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例如山西省有關部門編寫的《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中包含了166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其中就包括綠色照明工程。
專家提醒,在EPC發展過程中,能源計量、監測、審計等相關標準一個時期以來不能滿足市場需要,使用能企業與節能服務公司之間產生了一些糾紛。但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出臺,以及市場的漸趨成熟,相關標準的出臺指日可待。EPC模式有望在中國節能減排事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陳棟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