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廣州市檢察院獲悉,2012年,廣州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醫療衛生系統商業賄賂犯罪案件55件55人,同比上升30.8%和33.3%。其中受賄案37件37人,行賄案18件18人,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800多萬元,醫療衛生系統商業賄賂犯罪呈現易發高發態勢。其中發生在醫療設備、耗材、藥品采購環節的賄賂犯罪案件占到立案總數的90%以上,成為重災區。據分析,醫療產品價格虛高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
據了解,在廣州市檢察機關查處的案件中,犯罪主體多為醫院高層人員。在該市檢察機關查處的涉嫌受賄犯罪的33名人員中,擔任單位領導或所屬部門(科室)負責人的就有31名,占涉案總人數的93.9%。檢察機關發現,在查辦的案件中,有些非核心部門也陸續出現商業賄賂的情況。比如,廣州某醫院發生的4件受賄犯罪窩案中,涉案人有3人為科室護士長,1人為護理部主任。
調查顯示,醫藥商為使其產品進入醫院,需向有決策權的相關人員“公關”,涉及醫療設備、耗材、藥品采購、醫療服務診治、工程基礎設施建設等多個環節。其中,發生在醫療設備、耗材、藥品采購環節的賄賂犯罪案件占到立案總數的90%以上。行賄受賄雙方在藥品、醫療器械采購中形成較為穩定的“細水長流”式的利益合作關系,金額每次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且作案時間持續化,在查辦案件中,犯罪持續時間在兩年以上三年以下9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14件,五年以上17件。
對于醫衛系統賄賂案件高發的原因,廣州市檢察機關認為,醫療產品價格虛高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醫療產品定價虛高,特別是科技含量高的設備,利潤空間巨大,即便是單價不高的醫用耗材,由于消耗量、采購量巨大,利潤亦非常可觀,催生了賄賂的物質基礎和利益空間。如廣州某醫院相關科室負責人利用采購超聲醫療設備的職務便利受賄案,行賄人把近一半的利潤作為賄賂金額。
另外,對醫療產品采購負責人缺乏監督制約是機制上的一個缺失。在他們查辦的案件中,檢察機關發現,部分醫療單位負責人對醫療設備、藥品和耗材的采購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甚至決定權,相關監督部門對其監督制約力度不夠。如廣州某醫院賄賂窩案,該院護理部主任和臨床科室護士長對于本院醫用耗材庫中的特定品牌耗材有使用決定權,而醫療器械公司為了使自己公司的醫用耗材能在該院使用,銷售人員就以回扣的形式長期給相關負責人員送去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