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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該規定此前已經國務院批準。規定顯示,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
規定提出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國家能源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
2.國家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后報國務院。
3.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后下達。
4.國家能源局擬訂的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的國家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5.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
6.核電自主化工作,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
7.輸配電價格成本審核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頒布實施。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由國家能源局擬訂,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后頒布實施。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家能源局審核,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大用戶用電直供的輸配電價格,由國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批。區域電力市場發電容量電價,由國家能源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批。
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共同部署開展全國電力價格檢查。委托國家能源局對電力企業之間的價格行為(上網電價、輸配電價)進行監督檢查;在容量電價、輸配電價方面,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監督檢查;在終端銷售電價方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進行監督檢查。
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電價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國家能源局對查出的電價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價格行政處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