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和企業要落實扶持化肥生產、流通的各項政策。對化肥生產、經營和進口按現行規定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化肥生產用電和天然氣繼續實行價格優惠,并保證春耕期間化肥生產用電和天然氣的穩定供應。對化肥鐵路運輸繼續實行優惠運價并免征鐵路建設基金。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化肥生產、流通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和查處不執行國家優惠政策的行為。
繼續做好化肥生產流通企業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服務,提高審貸效率,加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的化肥生產流通企業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對基本面比較好、信用記錄較好、有競爭力、有市場,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化肥生產流通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對發展勢頭良好的重點骨干化肥企業,商業銀行可定期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鼓勵建立銀行與優質企業之間長期穩定的授信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