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科技網-科技日報
[導讀] 按照“新四條政策”,在中關村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政策中,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原標題:中關村“新四條”再破科技體制堅冰
報北京9月29日電(記者韓義雷)今天,科技部聯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發布了《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等四條新政策。這是繼“1+6”系列先行先試政策之后,中關村在新一輪改革中再破科技體制堅冰的集中體現。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化體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印發的《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文化科技融合企業可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但由于文化產業涉及面廣,該規定一直未能落實。
按照“新四條政策”,在中關村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政策中,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產業支撐技術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這就破解了原有難題,也將進一步支持文化科技融合企業的發展。
根據現行規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除股票溢價發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在個人股東未獲得實際現金收益時,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此時個人股東無力繳納個人所得稅,擴大資本再投入的積極性受到較大影響,不利于企業做大做強,也影響了實體經濟發展。
中關村新政在此實現了突破,對中關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可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納,以解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可能出現股東所得股份較多、應納稅額較高、一次性納稅困難的問題。
在現行規定中,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符合條件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范圍等事項進行了明確,但只限于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
鑒于高校院所和企業傾向將科技成果以“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方式轉讓和投資入股,為了支持科技成果產業化,在中關村新政中,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
創業投資對培育和發展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至關重要。在我國,盡管有限合伙越來越多地被創業投資企業采用,但現行關于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卻不適用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中關村新政在此發力破題,即注冊在中關村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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