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2013年9月30日
本報北京9月29日訊 記者趙淑蘭報道: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今天出臺《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等4條新政策,這是繼“1+6”系列先行先試政策之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新一輪政策創新工作的集中成果。新四條政策有助于中關村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更好發揮先行先試的示范作用。
在中關村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政策,是對中關村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支持中關村文化科技融合企業的發展。
中關村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是對中關村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注冊在中關村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這項政策的實施有利于引導擴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規模,進一步促進中關村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
中關村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明確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即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解決高校院所和企業將科技成果以“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方式轉讓和投資入股,無法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問題,進一步加大對技術轉讓的支持力度。
中關村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是對中關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可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納,以解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可能出現股東所得股份較多、應納稅額較高、一次性納稅困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