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將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1、提高全社會的認識。全社會都要從戰略和全局高度認識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作用,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都要認真執行《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
2、建立持續穩定的市場需求。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要求,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優惠的價格政策和強制性的市場份額政策,以及政府投資、政府特許權等措施,培育持續穩定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確保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
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3、改善市場環境條件。國家電網企業和石油銷售企業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擔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生物液體燃料的義務。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網企業要負責建設配套電力送出工程。電力調度機構要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律,合理安排電力生產及運行調度,使可再生能源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在國家指定的生物液體燃料銷售區域內,所有經營交通燃料的石油銷售企業均應銷售摻入規定比例生物液體燃料的汽油或柴油產品,并盡快在全國推行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
國務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標準委組織制定建筑物太陽能利用的國家標準,修改完善相關建筑標準、工程規范和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為太陽能在建筑物上應用創造條件。在太陽能資源豐富、經濟條件好的城鎮,要在必要的政策條件下,強制擴大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的市場份額。
4、制定電價和費用分攤政策。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招標確定的價格執行,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合理調整。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在全社會分攤。
5、加大財政投入和稅收優惠力度。中央財政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和國家財力狀況確定資金規模。各級地方財政也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予以支持,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設備制造等給予適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加快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整合現有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完善技術和產業服務體系,加快人才培養,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將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產業化納入國家各類科技發展規劃,在高技術產業化和重大裝備扶持項目中安排可再生能源專項,支持國內研究機構和企業在可再生能源核心技術方面提高創新能力,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基礎上,加強消化吸收和再創造,盡快形成自主創新能力。力爭到2010年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體系,形成以國內制造設備為主的裝備能力。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體系,形成以自有知識產權為主的可再生能源裝備能力,滿足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需要。
1、提高全社會的認識。全社會都要從戰略和全局高度認識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作用,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都要認真執行《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
2、建立持續穩定的市場需求。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要求,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優惠的價格政策和強制性的市場份額政策,以及政府投資、政府特許權等措施,培育持續穩定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確保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
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3、改善市場環境條件。國家電網企業和石油銷售企業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擔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生物液體燃料的義務。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網企業要負責建設配套電力送出工程。電力調度機構要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律,合理安排電力生產及運行調度,使可再生能源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在國家指定的生物液體燃料銷售區域內,所有經營交通燃料的石油銷售企業均應銷售摻入規定比例生物液體燃料的汽油或柴油產品,并盡快在全國推行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
國務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標準委組織制定建筑物太陽能利用的國家標準,修改完善相關建筑標準、工程規范和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為太陽能在建筑物上應用創造條件。在太陽能資源豐富、經濟條件好的城鎮,要在必要的政策條件下,強制擴大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的市場份額。
4、制定電價和費用分攤政策。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招標確定的價格執行,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合理調整。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在全社會分攤。
5、加大財政投入和稅收優惠力度。中央財政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和國家財力狀況確定資金規模。各級地方財政也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予以支持,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設備制造等給予適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加快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整合現有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完善技術和產業服務體系,加快人才培養,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將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產業化納入國家各類科技發展規劃,在高技術產業化和重大裝備扶持項目中安排可再生能源專項,支持國內研究機構和企業在可再生能源核心技術方面提高創新能力,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基礎上,加強消化吸收和再創造,盡快形成自主創新能力。力爭到2010年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體系,形成以國內制造設備為主的裝備能力。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體系,形成以自有知識產權為主的可再生能源裝備能力,滿足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