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報
11月28日,由華北電力大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聯合承擔的能源基金會委托項目“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機制研究”召開了結題報告會。結題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體制包括電力市場體制和電力監管體制,包括市場準入監管、電價監管、對電網公司的監管;關鍵機制主要有電價機制、電力交易機制、運行機制、宏觀管理。目前電力市場的制度結構變革有利于推動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經濟等問題的解決。
突出電網公共服務職能
報告認為,目前對電網的監管體系存在問題,行業監管方面,監管職權設計較分散,缺少社會和公眾監督;在所有權監管方面,國資委對國有企業考核重在保值增值,缺少公共責任履行情況的考核。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與電網公司利益之間存在沖突,增加了電網公司的投資成本,降低了盈利能力。
“在新一輪電改背景下,遠期電網應只承擔電力輸配業務,突出其公共服務功能,收入模式改為由政府核定的過網費,并附有一定財政補貼。”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政軍說。
華北電力大學低碳經濟與貿易研究所所長趙曉麗則認為,新定位下的電網公司應注重考察可再生能源電網規劃與電源規劃的協同情況,如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速度、全額收購完成情況。
報告指出,在改革過渡期,對電網公司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分為:國資考核體系,主要有經濟增加值、利潤總額、流動資產平均周轉、成本收入比;行業考核指標體系,分為電網建設、消費者滿意度、供電安全性等。與此同時,報告提出要優化監管主體的職權配置與專業能力,協調行業監管與所有權監管。“改革過渡期,績效考核與公共服務功能履行情況的考核應并重,改革完成后,期績效考核轉向以公共服務功能履行情況考核為主。”趙曉麗說。
進一步完善市場和協調機制
報告還提出,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關鍵機制方面,還存在財稅機制、規劃協調機制、電價機制、電力交易機制等問題。
其中,財稅支持對象的范圍相對有限,對電網的激勵性措施和財政補貼不足;對提供備用容量機組的補償缺乏;財政補貼的收取與發放方面,存在附加值調整滯后與補貼不到位的問題。對此,報告提出財稅機制應體現環境外部成本,擴大財政補貼激勵范圍,注重財稅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等的有機結合。如設定碳排放總量,將排放配額分配給各發電企業。
在規劃協調機制方面,研究報告認為近期要改變電網建設滯后性,遠期成立統一的電力綜合規劃部門,實時動態電力規劃管理。“還需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包括采用更為靈活的電價機制,引入兩部制電價機制;建立跨省交易市場化定價機制,形成合理的輸電環節定價機制等。”趙曉麗說。
而在電力交易機制中,報告指出,以計劃為主導的電力交易方式不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省間電力交易計劃的制定沒有考慮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因素,應擴大省區間電力交易范圍,鼓勵可再生能源跨省區交易。
此外,目前的運行機制中,年度發電計劃安排火電機組發電量確定依據之一是該機組上一年度發電量,機組組合不夠合理,電力平衡計劃中對可再生能源考慮不夠。
對此,研究報告建議年度發電計劃優先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年度發電計劃,適當靈活調整降低發電計劃與上年發電量關聯,電力調度機制提高調度中心實時調度管控能力,擴大跨省電力交易。